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卫健委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2017年度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7-10-18 | 发布日期: | 2017-10-18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女方年满49周岁,国家每年发放特扶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扶扶助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帮助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龄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标准:
特别扶助标准是动态调整的,2017年起标准如下:
子女伤残扶助标准5040元/人/年
子女死亡扶助标准5040元/人/年
特别扶助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年初到所在村(居)委会申请,村(居)委会初审后,由县级主管部门在3月底之前完成资格确认,4月15日前录入国家padis系统。
★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区财政按100元/人/年代缴养老保险
★特别扶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区财政代缴个人缴费
★区人口基金每年为特扶家庭办理一份保额为5万元的家庭综合保险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根据其实际失能情况(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分别给予200、300、500元/人/月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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