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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宣州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区住建委其他权力清单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6-27 发布日期: 2018-06-27

区住建委其他权力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18-06-27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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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备案) 建设工程招标、招投标情况报告书、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备案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证明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备案)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备案) 外来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2、《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6号)第九条 外省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3、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设〔2007〕234号)二、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皖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必须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就承接的在皖项目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也可以申请定期在皖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由项目所在市或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定期在皖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备案) 外来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备案 1、《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6号)第九条 外省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0]21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注册地不在安徽省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第三条我省对进皖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具体备案管理工作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进皖企业参与我省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先到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竞标等建筑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其他权力(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其他权力(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其他权力(备案)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条)四十条 第三款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初审;设计方案规划例会审查;专家审查;规委会审议;公示(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备案的,出具备案意见单;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的;
3、不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其他权力(审核转报)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组织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3、转报阶段责任:转报区政府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乡镇规划实施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审查乡镇规划的;
4、在组织乡镇规划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在组织审查乡镇规划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行政征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房地产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项目合法性审查、项目合理性审查;征收实施程序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是否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4、公告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的,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律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10 其他(其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6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项目合法性审查、项目合理性审查;征收实施程序的审查;核实被征收人房屋基本情况及房屋征收补偿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予以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律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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