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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005-0008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2020〕1号
生成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5-27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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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2020〕1号
生成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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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7 09:53 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区政〔202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2020年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州区人民政府

2020527

 

 

 

 

 

 

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办法(试行)

 

 为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在我区推行模拟审批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按照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服务时间、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加快重点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开展以“政府定标准、企业做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为核心的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改革,加快建立科学高效、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体制机制,力争全区重点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时限压缩至50个工作日以内。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点投资项目,是指经区项目准入并联审定委员会、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宣城高新区项目联合审查会会议研究通过,确定为重点项目,并已经取得发改委立项,土地已组卷报批的:1、列入全区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含市政基础性工程、重大民生项目、PPP和保障房项目);2、列入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

三、工作流程

(一)容缺受理

项目申请单位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投资建设代办服务中心)提供以下资料:1、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申请表(详见附件1);2、发改委备案立项批复;3、用地预审批准文件、用地范围红线(预选址)或预审证明、环评审批意见;4、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依法应招标的项目)或直接发包核准文书;5、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部门应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对符合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准入条件的项目,准予进入告知承诺阶段。

(二)告知承诺

由区政府组织发改、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召开重点投资项目审批联席会议,申请项目经会议审查同意后,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各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并联审查,并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投资建设代办服务中心)向项目申请单位发放《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2)。

项目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承诺书》(详见附件3),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否满足告知承诺标准、自觉接受监管并承担不实承诺的后果作出承诺。

(三)审批决定

对已完成告知承诺事项的项目申请单位,凭联席会议纪要先行办理临时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证核发后,项目即可开工建设。临时施工许可证仅作为临时施工的凭证,不能作为竣工验收、融资贷款、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其他手续的凭证。正式施工许可核发后,临时施工许可同时废止。

限时完成正式许可手续。临时施工许可证核发后,须在6个月内补办正式施工许可。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后,发证机关可酌情延期,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过程监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承诺后不履行承诺,或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的,审批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已经取得临时施工许可的,审批单位予以撤销。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进行整改或恢复原状。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惩戒。项目申请单位未履行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临时施工许可期限(包括延期)到期后,仍不具备办理正式施工许可条件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未办理正式许可,仍然施工的,由区直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无证施工行为进行处罚。

(五)联合验收

参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限时联合验收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注:行业主管部门以统计部门行业分类为准),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水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的竣工验收等验收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气象等部门开展,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限时完成。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申请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单项验收。

四、配套改革

(一)完善“四个一”落地帮扶机制

强化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全程帮办,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支队伍、一抓到底”的工作原则,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审批效率。在投资审批工作中协助项目方完成用地预审批准文件、用地范围红线(预选址)或预审证明、环评审批意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依法应招标的项目)或直接发包核准文书;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等核心要件。全面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各个环节。

(二)严格落实环评豁免要求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严格执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2020年本,试行)的通知》,加强对重点项目环评调度,优化环评审批程序,提高环评审批效能。

(三)逐步推行区域评估,探索“标准地”模式

在两区三工业集中区及洪林现代农业示范区,逐步推行区域评估,积极探索国有土地出让“标准地”改革试点,促进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在土地出让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能耗标准、环保标准、产业导向标准和投资强度标准、单位产出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土地成交时企业承诺按照标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管,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严格在各领域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审批部门在审查、核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投资建设代办服务中心)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信用宣州,按照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办理。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二)严格中介处罚机制

对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介服务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发改、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处罚,对其不良行为在信用宣州公开曝光,并抄送区中介超市管理办公室,按照《宣州区网上中介超市运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审批联动机制

1、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全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申请受理、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审批协调及督促工作。

2、各审批职能部门应明确政务服务大厅首席代表、责任科室、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工作,严格落实AB岗工作制度。如因工作调整,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不允许AB岗人员同时调整。

积极推进“两集中、三到位”,力争年内实现“审批事项进大厅,大厅之外无审批”;一次性告知项目审批事项、审批所需材料以及审批时限,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50个工作日以内的承诺时限,完成重点投资项目审批。

3、各园区、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请进入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选优配强项目帮办员队伍,压紧压实项目帮办员职责,根据项目业主单位委托,从项目立项到对标复核验收的所有审批事项的审批及其相关服务,提供全程帮办。

(四)建立审批流转平台

各审批职能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利用好“钉钉”重点投资项目审批在线流转监管平台,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工作流程,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完成项目信息上线、审批、流转、公开各环节工作,切实推进我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尽快落地见效。

六、纪律要求

区政府督办室加强对我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情况的跟踪督查,根据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相关部门敢作为、快作为;区纪委监委根据按时审批、超时追究的督查问责机制,对在重点投资项目审批工作中无故拒绝受理、未一次性告知、拖延进度、超时审批等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应责任,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申请表

附件2: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告知书

附件3: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承诺书

  附件1

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联系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建设地点

 

总投资(万元)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当地园区、乡镇、街道意见

 

联合会审意见

 

(会审参加人员意见及签字)

                                       

 

 

 

 

 

 

 

 

 

 

 

 

 

 

附件2

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

告知书

 

____年〕第__

 

申请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

 

按照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就你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对于容缺受理,尚未提供需要补正的材料,在  年  ___日前补正下列材料:

1.

2.

3.

二、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各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临时施工许可证核发后,须在6个月内补办正式施工许可。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后,发证机关可酌情延期,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临时施工许可期限(包括延期)到期后,仍不具备办理正式施工许可条件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未办理正式许可,仍然施工的,由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无证施工行为进行处罚。

四、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不良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单位(盖章)

        

 

 

 

注:本告知书一式三份,由审批职能部门、区投资建设代办中心、项目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附件3

宣州区重点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

承诺书

 

XXXX局:

本申请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申请办理事项,因缺少,特向贵局作出下列承诺:

1.本申请人已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2.本申请人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法定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本申请人提交的审批事项办理材料及所填写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4.对于尚未提供需要补正的材料,在   年 月 日前补正下列材料;

5.未按承诺补正的,主动接受审批、监管、综合执法部门的相应信用惩戒、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已开工项目需立即停工;

6.若有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等失信行为,审批部门有权撤销做出的行政审批决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应法律责任由本申请人全权承担;

7.本申请人在承诺期内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本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8.上述承诺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           园区、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审批职能部门、区投资建设代办中心、项目申请人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