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区政府>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005-0005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已废止】关于印发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办〔2020〕9号
生成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5-11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005-0005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已废止】关于印发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办〔2020〕9号
生成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5-11
有效性: 有效
【已废止】关于印发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1 10:27 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区政办〔202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9

 

 

 

 

 

 

 

 

 

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及《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竣工价款结算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内审机构依据结算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核,对审核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的相关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数据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结算审核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或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依照各行业规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设有内审机构或承担内部审计职责机构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竣工价款结算审核。

不具备内审职能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价款结算审核的,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召开相关会议,从宣州区审计局协审库中抽取,协审费用支付可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皖价服〔20078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50%付费(审核增减额收费以与施工单位取得一致意见的审减额为收费基数,核增不收费)

承担竣工价款结算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是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清单控制价编制、标前审核、跟踪审计、项目结算编制、与施工单位或者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与该项目建设管理有业务关联的单位。

同一建设项目应委托同一家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第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依据或立项批复;

(二)工程施工图和竣工图(及电子版)、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及地质勘查等资料;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料及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清单、控制价、商务标、技术标、中标通知书及控制价和商务标软件版或电子版);

(四)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书(公司盖章及编制人员签字或盖章的纸质及电子版);

(五)工程计量签证资料,工程量变更签证、洽商单、审批表(附图纸);

(六)暂列金使用相关洽商单、审批表、会议记录;

(七)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附隐蔽施工照片);

(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九)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完工)报告、竣工(交、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单。如有第三方质量检测的,提供检测报告;

(十)工程施工期关键性工程施工照片;

(十一)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十二)其他审核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留存备份,并按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装订成册。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核过程中不得擅自接收资料。结算资料送审后原则上不允许补充。若确需补充资料,应经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后制定有针对性的工程现场抽查复核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复核,社会中介机构应做好相应的现场复核记录并经各方签字。

第八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二)工程的结算范围、发包范围是否与招标范围一致;

(三)施工情况是否与设计图纸及工程变更相符;

(四)工程承包合同的结算价款约定是否与招标文件约定一致,结算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工程竣工结算编制方式的审核:主要包括工程竣工结算编制采用的计价方法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六)施工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的审核:主要包括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工期是否在约定期限内,奖励是否符合规定。

(七)工程签证单(联系单)的审核:主要包括工程签证单(联系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签证是否真实、有效、合理;

(八)工程变更和暂列金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应程序及规定批准;

(九)工程量及单价的审核:主要包括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工程量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单价是否与合同单价一致,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十)定额套用的审核:主要包括定额套用的正确性及合理性;

(十一)取费标准的审核:主要包括取费基数与取费标准的准确性及合理性;

(十二)甲供材料(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三)其它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就审核后的意见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形成审核结论,出具定案表,并由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审核结果项目建设单位应集体研究通过并进行公示。

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须详细列明差异项目、金额及依据,并提交书面意见签字盖章反馈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会商处理争议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处理审核争议事项的依据。涉及工程造价等专业争议问题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共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或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报告格式应符合规范要求,报告正文部分应包括核减(增)原因分析,审核明细应按对比表格式编制。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的档案管理

工程结算审核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需对相关审核资料整理成册,并实行一项一档。审核档案资料中必须装订如下内容:

(一)工程立项依据、资金批复或立项批复等;

(二)设计图纸封面照片或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公司及造价人员盖章);

(四)工程量变更审批表、签证单,预留金使用审批表及相关会议记录;

(五)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会议记录;

(六)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交、完工)报告、竣工(交、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单,监理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承诺书;

(七)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八)审核初稿及过程会议记录、查勘记录、会议纪要、交换意见单、取证单;

(九)研究决定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的会议记录等;

(十)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审核结果的会议记录;

(十一)定案表及审核报告;

(十二)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三章 结算监督

第十二条 造价咨询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价款结算审核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纸质版审核报告备案。区审计局应有针对性的重点抽查其审核质量,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实质性复核。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对复核结果差异较大、内控制度不健全、履职不到位的社会中介机构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竣工价款结算审核中有隐瞒审核发现问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受贿索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以欺骗、隐瞒手段提供假资料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纳入预算管理,并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