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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1802-0008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8-02-14 发布日期: 2018-02-14
发文字号: 宣区政办秘〔2018〕21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1802-0008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8-02-14
发布日期: 2018-02-14
发文字号: 宣区政办秘〔2018〕21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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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州区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区政办秘20182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宣州区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14

      

宣州区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宣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宣区政办〔201717号)、《宣州区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方案》(宣区政秘〔201620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州区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区政府与社会资本联合发起设立,基金总规模4000万元,资金主要来源于宣城市振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社会资本和基金自身投资收益,其中宣城市振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资800万元,占比20%。基金在宣州区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对基金的出资比例的1.5倍。

第三条  本基金是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基金,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参股子基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形式支持宣州区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来宣州区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初创期、成长期企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人员创办企业;支持以国家、安徽省创新创业竞赛中评选出的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战略新兴产业目录企业。

第四条  区政府指定宣城市振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作为出资人,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本基金。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其中宣城市振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有限合伙人。基金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投委会”),作为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基金投委会

(一)基金投委会是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建和召集。基金投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批拟投资项目(或子基金);

2.审批基金管理公司、拟设子基金申报管理机构提出的投资方案、退出方案;

3.其他决策事项。

(二)宣城市振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可安排观察员列席基金投委会,对于偏离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方向或领域的拟投资项目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方向或领域的项目,观察员不参与具体项目决策。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基金的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

2.建立产业转型升级投资项目库并提供项目来源;

3.设立基金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基金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

4.受理拟投资项目或子基金的申报,对申报方进行立项决策和全面的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5.对基金拟投资项目或子基金进行初审,无异议后报基金投委会审批;

6.负责拟订与拟投资方或子基金的投资(合伙)协议并进行相关商务谈判;

7.作为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对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进行后续管理,负责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8.监督检查基金所投资项目或子基金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9.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条  基金托管银行

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由基金管理公司筛选并提交合伙人大会审核确定。基金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接受区国资公司监督。托管银行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对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每月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并报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直接投资

第八条  直接投资对象的条件如下:

(一)从事的行业领域符合宣州区产业发展整体规划,重点包括新材料、碳酸钙、医药化工等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领域,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旅游业等领域。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等特点的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科技型企业应当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第九条  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区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区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是指:“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 安徽省“百人计划”等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高管人员或高校、科研院所副高职称以上科技人员。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可用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入股,团队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第十条  支持以国家、安徽省创新创业竞赛中评选出的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企业,在其创业初期3年内,优先给予投资支持。

第十一条  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债权)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经基金投委会一致同意可适当提高投资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股权投资,累计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30%,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债权投资,年化利率一般不超过8%,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可转为股权投资。

 

第四章    参股子基金

第十二条  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经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延长后,最长不超过7年。

第十三条  申请本基金出资参股的子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各类信托计划、信托基金不应作为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确定,并草签相关章程协议,承诺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本基金对每支参股子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与社会资本同步同比例到位;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子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除本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为315个(含);

(三)每支子基金只能委托一家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已在中国大陆注册;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机构具有3名或以上具备5年以上产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个成功的企业投资案例;管理机构应按不低于子基金规模1%的比例对子基金认缴出资,具体数额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申报时已管理1支以上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对申报基金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并承诺在申报基金完成70%投资前不募集新的同区域、同类型的基金或接受新的同区域、同类型的基金管理委托;

(四)新设立的投资基金应在设立6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五)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申请本基金增资的,需要全体出资人同意本基金入股,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

 

第五章    基金申报和遴选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及子基金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对拟投资项目或子基金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产品技术、市场、财务状况等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调报告。对于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投资建议报告,提交基金投委会审议。

 

第六章    基金考核和退出

第十六条  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基金总体保值增值和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为原则,对基金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主要包括:

(一)基金实缴资本占认缴资本的比例;

(二)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综合评估 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资金使用效率及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

(三)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退出及可持续性;

(四)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基金出现年均20%以下亏损;超过20%的,以基金管理公司所分得的奖励资金进行弥补,基金管理公司弥补的亏损额以其所分得的奖励资金额为限。

基金连续两年出现20%以上亏损的,由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决定基金是否继续运转。

第十八条  在下述情况下,区政府可对社会资本方进行让利,具体让利方式应在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

1.上市让利。被投企业于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同类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区政府可于基金退出后将扣除初始投资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后的剩余收益奖励给社会资本方。

2.规模化让利。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或)纳税规模时,区政府可于基金退出后将扣除初始投资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后的剩余收益的50%奖励给社会资本方。

第十九条  在约定投资期满或者提前退出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合同的约定或者实际情况拟订退出方案,提交基金投委会审议。

第二十条  基金投资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投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合同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合同;投资合同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并按协议约定利率计算回收本息之和。

投资于子基金的,经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退出收益按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先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上缴至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专户,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其中20%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80%向按实际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专户的日常管理,每个季度向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报告专户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规则为:

(一)风险准备金首先用于弥补基金在计提当年产生的亏损,补偿之后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的,继续补偿基金在上一年度未完全弥补的亏损,以此类推,直至完全补偿基金过往存续期间的全部亏损;

(二)风险准备金完全补偿基金过往存续期间的全部亏损之后,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存至下一年度;

(三)基金到期清算时,风险准备金如有余额,则纳入基金收益中,按照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统一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基金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清算权利,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基金项目处置或清算完毕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损失核销报告,经审批后核销。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从事如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试行。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8-02-14 09:16 信息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