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656/200808-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成文日期: | 2008-08-26 | 发布日期: | 2008-08-28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2008〕134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州区中小学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656/200808-0000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教体局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
成文日期: | 2008-08-26 | ||
发布日期: | 2008-08-28 |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2008〕134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州区中小学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印发宣州区中小学校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区政〔2008〕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宣州区中小学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
2008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州区中小学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校资产管理,保护和有效利用好公有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实事求是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发展基础教育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中小学校资产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办中小学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不得擅自将公办中小学出租、出借给他人;已转让(出租、出借)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校资产,包括各公办中小学校依法占有、管理、使用的动产和不动产。
中小学校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处置。
第四条 因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学校改造及城市建设等原因形成的公办学校闲置资产,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筹,继续用于举办基础教育或社区教育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转让、出租。
第五条 公办学校闲置资产确需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置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公办学校闲置资产出售前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处置公办学校闲置资产所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基础教育,不得挪作他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时,适当考虑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中心学校可相应成立专门的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闲置资产管理和处理闲置资产所得资金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七条 闲置教育基础设施的欠债按省有关规定由区、乡两级政府负责。
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确需征用、占用学校场地和校舍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征用、占用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学校的搬迁工作,负责搬迁费用并补偿搬迁损失。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发改委等部门进行城乡建设规划、用地规划和审批基建项目时,要统一规划学校布局,并保证学校有必要的教学环境。
第九条 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撤并的学校涉及到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财产的,教育部门须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强行拆除其捐赠的校舍或其他设施。对学校撤并后暂时未能利用的校舍,应加强管理,防止损坏。
捐赠的校舍需出租、出售的,须征得捐赠人同意。出租捐赠的校舍,使用单位应交付租赁费;出售捐赠的校舍,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原则上应保证捐资额;租赁费或折价资金经征求捐赠人意见后可用于新的项目。
第十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完善学校场地、房屋等产权的合法手续。
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学校,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有关部门要尊重历史和现状,及时办理,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校园校产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减损的,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非法侵占、破坏、处置学校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办学校闲置资产处置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