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656/201609-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成文日期: | 2016-08-30 | 发布日期: | 2016-09-01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办〔2016〕5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州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656/201609-0000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教体局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
成文日期: | 2016-08-30 | ||
发布日期: | 2016-09-01 |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办〔2016〕55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州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印发宣州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宣区政办〔2016〕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州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州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规范校车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校车安全管理坚持“校车专用、学生专座、公司专营”,实行“政府规划引导、市场规范运作、属地实施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模式。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乘车学生上下学接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监管学生接送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办事处及教体、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学生上下学乘车进行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学校配合公司做好乘车学生的组织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根据区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要求,专门用于学生接送、具有统一标识的大中小型校车,同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
第八条 按照政府加大扶持、公司节约成本、家长适当负担的基本要求平衡接送费用,使公司在“保障运转、合理利润”的基础上,为学生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接送服务。
第九条 区财政设立校车运营费用补贴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正常运行、管理成本和考核奖励。
第十条 各乡镇办事处和公司要研究现有接送学生的非专用校车的整合和退出机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准入许可
第十一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校车使用许可所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校车实行公司化运营,提供校车服务的公司应当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章程、相应的管理资质;
(二)配备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并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
(三)公司及其负责人无犯罪记录,校车驾驶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无犯罪记录;
(四)有健全完善的校车安全、服务、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五)根据区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必须拥有在宣城市(区)注册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30台以上、客位800个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具备前四款条件;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校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必须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校车标牌;
(三)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四)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人不低于50万元;
(六)校车应当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设备;
(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55周岁;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二)无犯罪记录;
(三)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四)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第三章 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订完善的校车运行方案,并上报乡镇办事处和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分别与乡镇办事处及学校于开学前五日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开学后一周内与家长签订《接送协议书》。
第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符合公路和桥梁通车技术标准的要求,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接送线路是否符合通车安全条件应当由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勘察确认,公司不得擅自在未经勘察的线路上接送学生。公司接送过程中发现危桥危险路段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报告,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报告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学生上下学接送站点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则,所在乡镇办事处、村(社区)或学校应当为学生上下学接送点提供相对宽敞的车辆停靠场地和规范的学生候车设施,确保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二十条 学生接送起止时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睡眠、学校教学计划的执行和公司接送计划的安排等因素,原则上上午在6:00—7:30之间,下午在15:30—17:00之间。对于接送时间较长的路线,学校要采取错时上课、错时放学等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严把校车驾驶人准入关。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确保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日常安全管理,完善“一车一档”工作,并做好突发情况下的车辆应急调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信息、车辆信息、线路状况、接送情况、安全教育及检查情况、接送方案、接送协议、安全责任书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督促驾驶人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遵守道路运输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在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三)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
(四)在车辆运行途中不得有超载、混载、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六)协助照看好学生上下车,车未停稳不得开门上下学生,车辆起步要等待学生坐稳且系好安全带,途中不得无故急刹车或突然加速行驶;
(七)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乘坐,副驾驶位置不得乘坐学生;
(八)校车在接送学生途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首先救助学生,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公司和相关部门报告;
(九)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十)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视频监控、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十一)不得利用校车从事与学生接送无关的活动或利用校车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
(十二)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不得随意变更审核过的线路及站点;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督促随车照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二)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家长或学校联系;
(三)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四)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五)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六)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负责做好相关学校组织参加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活动的学生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校车运行信息化监控平台,落实专人负责实时监控校车运行状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接送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投诉案件,以不断提高校车安全运行水平,改善学生乘车服务质量。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条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负责学生接送日常协调工作。
(二)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督促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四)研究决定校车费用补贴标准和考核奖励办法。
(五)研究解决学生接送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乡镇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办事处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二)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校车和校车服务公司运营情况开展定期督查,切实履行实施、协调、监督与管理职责。
(三)与公司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指导公司与学校及学生家长分别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和《接送协议书》。
(四)在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勘察辖区内学生接送线路,确定车辆行驶线路,检查整修道路,设置停靠站点。
(五)组织乡镇办事处交通安全协管员和村交通安全协管员配合学校维护学校门前交通秩序和乘车学生上下车交通安全。
(六)负责村民(社区居民)的安全教育及需要村民(社区居民)协助和配合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一)核发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和有效期等要素,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二)督促校车运营单位做好校车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督管理和每半年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校车车况良好。
(三)负责对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审定,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培训与安全教育,督促驾驶人严格遵守安全行车的各项规定。
(四)加强路检路查工作,严肃查处校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查处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
(五)配合乡镇办事处与教体、交运、安监等部门勘察确认学生接送线路,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学生接送线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通知乡镇办事处进行整改。
(六)组织开展对各类机动车驾驶人的“礼让校车”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校车先行”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做好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七)加强学生上下学时段学校周边道路及重点路段的交通秩序管控,在位于重点和复杂路段的学校门前安排民警开展护学岗勤务。
(八)负责学生接送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核和校车标牌核发工作。
(二)对使用营运车辆(农班车)参与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三)在校车办的统一组织下,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查处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同时加强对校车运营秩序的监管。
(四)保障校车接送线路正常通行,督促乡镇办事处加强对农村公路(乡、村道)学校周边公路通行安全基础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五)参与校车办组织的多部门勘察确认接送线路,并提出建议上报。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核和校车标牌核发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开展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乘车学生组织安排,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制度。
(三)每学期开学前对接送学校、接送人数、接送路线等情况进行汇总,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对接送线路、校车、驾驶人员资质、安全管理责任书、接送协议书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报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公司实施。
(四)科学、合理规划和实施教育布局调整工作,在制订教育布局调整方案时,涉及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应当主动征求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的意见。在正式实施教育布局调整时,提前告知公司,便于公司做好前期的准备和运力的安排。
(五)督促公司在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下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培训与安全教育;协助公安交管、交运等部门审核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及校车标牌的发放。
(六)学期末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乡镇办事处及公司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建议并上报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学生接送奖励性资金的发放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作职责
(一)建立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制订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
(二)完善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学生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纳入到学校常规安全教育之中,引导家长和学生拒乘无安全保障及非法营运的车辆。
(三)在每学期开学前五日内与公司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合理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组织好学生放学乘车工作,维持学生乘车的正常秩序。
(五)每学期开学前将新学期需要接送的学生数、车辆数、接送线路等信息向乡镇办事处及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制度和驾驶员签字交接台账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七)实行乘车学生校园路队制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行政带班、教师值班制度。上下学期间,安排学校保安和值班人员维护学校门前路段交通秩序。
(八)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接送安全事故,做好相关的安抚稳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相关部门的学生接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参与勘察确认校车通行线路及站点,参与学生接送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接送专项补贴资金的筹措和保障工作,确保校车正常运行。
(二)协助审计部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核算。
第三十八条 物价部门工作职责
会同财政、教体部门对校车运营成本进行审核,引导公司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年度接送学生运行费用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税务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生产(改装)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接送学生营运资格,并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接送学生的;
(二)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质或将校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接送学生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校车年审的;
(四)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五)超员及跨区域运营或从事接送学生以外业务的;
(六)擅自涂改或者挪用校车标识的;
(七)未按规定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未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接送学生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
(八)未配备有效应急设备的;
(九)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第四十三条 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公司应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乡镇办事处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辖区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直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乘坐校车上下学的费用,由家长合理分担一部分;财政部门根据物价部门审核的运营成本和公司备案的收费标准以及审计部门的审核结果,在每学期结束后及时给予公司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宣州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