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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012-0012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0-12-31
发文字号: 宣区政秘〔2020〕13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河道堤防运行管护办法》《宣州区泵站运行管护办法》《宣州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宣州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区水利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2-3023224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012-0012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0-12-31
发文字号: 宣区政秘〔2020〕13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河道堤防运行管护办法》《宣州区泵站运行管护办法》《宣州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宣州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区水利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2-30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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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河道堤防运行管护办法》《宣州区泵站运行管护办法》《宣州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宣州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宣区政秘〔202013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宣州区河道堤防运行管护办法》《宣州区泵站运行管护办法》《宣州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宣州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业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31

 

宣州区河道堤防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泵站技术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水利部颁发《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2000)等法律、法规及规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泵站及其配套设施的各项管理活动,小型泵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区内泵站管理,根据隶属关系,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街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泵站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泵站管理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区各类泵站的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将泵站管理与防汛抗旱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谋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加固、改建、扩建、续建的大中型泵站,应在充分利用原有管理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努力为泵站管理创造条件,完善管理设施,美化环境。

第七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根据上级部门批准的运行管理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泵站管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

第八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泵站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和设备的特点,掌握检修和运行技术,提高事故处理能力,做好泵站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检考核工作,规范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对于在泵站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技术工人须培训上岗,关键岗位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特点和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内部和外部培训,职工年培训率达到50%以上。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泵站管理各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加强泵站运行管理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存放。

第十六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营造人水和谐、环境优美的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  做好年度自检和考核。泵站管理单位应根据考核细则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泵站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整改。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根据《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06-2015)规定年限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设备等级评定,主要设备安全等级一类或二类的不低于90%

第二十条  根据泵站规模明确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完成确权划界,设立界桩及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水工程的安全管理,杜绝一切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发生。

第二十二条  建立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备齐必要抢险工具和防汛器材。

第二十三条  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考核,特殊工种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定期开展各类安全设施和装置安全巡查、检修和安全性测试,建立安全巡查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拟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配套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认真落实各类泵站控制运行计划。

第二十八条  开展泵站工程经常性检查。排涝或灌溉期前、后,应对泵站机电设备、变电设施以及配套工程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建立检查、维修(或测试)台账。泵站遭受特大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应进行特别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各类设施、设备及重要技术指标、参数档案,并挂牌明示。各类标识、标牌清晰、齐全。    

第三十条  定期开展主机组、高低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保养和检修,且记录完整;润滑、冷却系统运行可靠。确保各类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第三十一条  做好泵房、闸门启闭机、进出水池、拦污栅等配套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完整、运行可靠。

第三十二条  加强自动控制系统的维护,确保现场各控制单元运行正常;建立微机监控、视频监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设定安全等级操作权限。

第三十三条  建立工程自动监测系统,且运行安全可靠。

第三十四条  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且运行可靠,设备设施管理良好、利用率高,并接入地方水利信息网。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工程观测工作责任制。观测工作有专人负责, 并依据《泵站管理技术规程》(GB/T 30948)规定做好观测、记录和资料整理。

第三十六条  观测设施、设备、仪器有专人保管、无损坏;观测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

第三十七条  做好泵房及周边环境美化、亮化,工器具等摆放整齐,防火设施齐全。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财务账目健全,科目清楚,资料完整。

第三十九条  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等费用来源渠道畅通,使用规范。

第四十条  泵站管理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兑现,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

第四十一条  拟定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充分合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可开发水土资源利用率达80%以上,开发利用效果好。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宣州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及《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宣州区境内登记注册的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细则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划分,对全区境内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施行政监督。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领导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为第二责任人。水库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型水库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境内的小型水库行使行政管理,乡镇水利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防洪调度、抗旱蓄水、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七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管理机构、聘请管理人员、划定管理范围、落实管理经费、制定防汛预案、筹备防汛器材、组织抢险队伍等,确保小型水库运行安全。

第九条  小型水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

(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水库实行规范管理,自觉接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检查监督,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等相互发生矛盾时,应当以防洪安全和人饮供水为主,其次是灌溉和其它用水。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确定后,其名单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水库管理员(库管员,下同)。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1)型水库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2)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员采用聘用制,实行定额补助。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聘用人员由乡镇街道水利站统一管理和考核,定期接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实行安全管理年度检查制度。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每年定期组织水库管理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管理检查,提出书面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并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区防汛指挥机构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水库防洪预案编制导则》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安全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水库安全度汛。

第十六条 切实做好水库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水库进行规范化管护,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七条 规范小型水库综合经营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备案,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已发包经营权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清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库区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加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区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福利、维修和养护费等)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区人民政府设立小型水库运行管护基金,对小型水库管理经费进行定额补助。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运行管护基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区财政、水利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理顺水库工程供水收费体系,落实水库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拓宽水库管理经费来源渠道。

第二十三条  区乡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和《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区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宣州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推进全区农村水利现代化,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溉、排涝、降渍等方面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州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管理的农村灌排泵站、沟渠、河道、塘坝、涵闸、生产桥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根据受益对象和影响范围,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负担,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遵循“自主管理、自愿组合、政府扶持、民主公开”的思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使用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五条  乡镇街道的职能部门是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技术指导以及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水事纠纷和矛盾,履行水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能。水管员(库管员)负责各自行政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管理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的职能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包括行政村(社区)、专业合作社、抗旱排涝专业组织、村级水管员等在内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主体、职责与内容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工程产权人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在工程产权暂未界定时,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根据受益范围先行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

(一)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农户;

(二)受益户较为单一且受益区域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受益户较多且受益区域在村(社区)级管辖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村(社区);

(四)受益户较多且受益区域跨越村级管辖范围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

第八条  乡镇街道的职能部门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的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降渍的需要;

(二)履行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职责。落实本行政区内跨越村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人,并督促所在村(社区)履行村级管护主体责任;

(三)建立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台帐,掌握管护主体、责任人员、运行现状和保养维修等情况;

(四)制定村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考评及奖惩办法,组织实施考评,兑现奖惩;

(五)制定本级维修管护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确保筹措落实、监督检查、执行到位;

(六)审核村(社区)组织申报的维修工程项目,统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维修养护项目;

(七)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水事纠纷,发现并及时制止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协助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第九条  村委会(社区)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的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村规民约,提高村民爱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意识,鼓励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

(二)履行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职责。落实本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人,并督促区域内农户、专业合作组织等管护主体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三)建立村(社区)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台帐,登记工程权属、管护主体、责任人员、运行现状和维修保养等情况;

(四)制定村(社区)级管护责任人的管护考评及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兑现奖惩;

(五)筹集村(社区)级管护资金;

(六)对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上级补助的维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七)制止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的具体职责为:

(一)处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费用收支平衡等事项;

(二)制定具体的工程运行管护制度,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三)对管护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开展日常管护、维修保养;

(四)落实管护资金,筹措工程运行经费;

(五)制止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报告上一级管理机构;

(六)按规定填报工程运行状况、巡查检查、维修保养、财务收支记录,建立工程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

第十一条  在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基础上,也可采取托管、承包、租赁给专业队(户)等多种方式运作,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退出条件,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管理规定,服从防洪抗旱指挥调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保证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

第十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标准:

(一)小型灌排泵站工程: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二)水闸工程:闸门启闭设备、止水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建筑物周围无侧渗、管涌,过水断面无阻水淤积;

(三)灌排渠系工程:保持沟渠及河道、塘坝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坡面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沟渠畅通,管涵、支斗门、渡槽、生产桥、跌水、倒虹吸、涵洞等配套建筑物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四)小型塘坝工程:保持坝埂坡顶平整、坡面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塘坝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溢洪沟坡底平整、顺畅,溢洪沟断面达到泄洪标准,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泵站建筑物边缘线外20米,明渠渠顶边线外10米,水闸、穿堤建筑物边缘线外10米。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性质不变。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四)危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坑、打桩、埋坟、放牧和损坏护坡、绿化植被等活动;

(五)影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溉排水水质的活动;

(六)擅自利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七)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八)从事其他影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小型农田水利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免占用原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或者影响原有农田水利工程稳定安全的,应由建设单位按照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与工程设计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经费以村(社区)和受益户自筹为主,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适当奖补。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经费奖补机制,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按相关要求统筹考虑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奖励补助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并协助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和受益户自筹管护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设专户管理。

(一) 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每年在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村(社区)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三)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租赁、承包经营等收入中提取;

(四)采取“一事一议”等形式投资投劳;

(五)收取受益户工程运行费用。

第十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专款专用,用于支付管理运行人员工资、生产运行费用、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程序:由管护主体每年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社区)初步核查,水利站复核汇总并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审定下达修复计划,管护主体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经水利站验收合格,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使用情况,由管护主体在各项目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分级考核制度。每年按照公平公正的考核标准开展考核评比,由水利站组织及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进行考核评定;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对各村(社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奖励补助标准、维修项目立项与考评结果挂钩制度。按照考核评定结果以奖代补;水利站按照制定的奖励标准下达管护奖励补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护不善、问题严重且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或取消年度管护补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阻挠、殴打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利纠纷,强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抗拒执行抗旱排涝命令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肇事人员,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0-12-31 09:44 信息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