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1610-0003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6-10-16 | 发布日期: | 2016-10-16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办〔2016〕6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3029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1610-0003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6-10-16 | ||
发布日期: | 2016-10-16 |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办〔2016〕63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3029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宣州区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区政办〔2016〕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宣州区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6日
宣州区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
登记颁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5〕17号)精神,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推进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是指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获得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第四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第五条 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颁证的审核、登记、发放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颁证申请审查、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将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及变更等情况及时、准确记载于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簿。
第二章 登记颁证
第六条 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剩余承包期限3年以上(含3年)并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农村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可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第七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由受让方自愿提出申请,并征得出让方书面同意。
受让方为流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让方为流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或者依法拥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受让方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土地流转费银行支付凭证;
(六)出让方同意登记颁证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流转土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含社区,下同)递交申请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登记造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四)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宣州区农业委员会网站和流转土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同时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日工作日。对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颁证。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告、复查时间,不计入审核、登记办理期限。
第十条 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为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时,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备注栏注明所涉地块流转、登记、颁证等相关情况,并加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专用章。
第十一条 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颁证: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在征迁公告公布的征迁范围内;
(三)不能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已登记颁证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并颁证:
(一)受让方名称发生变更的 ;
(二)土地流转面积或者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有关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三)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材料。
变更登记程序按照本办法登记颁证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权证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期限与流转合同期限一致,期限届满权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破损的,可以申请换发。换发时应交回原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
第十六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遗失的,在宣城日报宣州专刊或宣州区农业委员会网站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补发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交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一)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
(二)因土地征收、征用等导致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三)应当交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的其他情形。
交回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应当加盖“作废”章予以注销。应当交回而未交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视同作废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应当撤销原登记,收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或者公告作废。
骗取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的,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九条 换发、补发、收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和撤销登记的相关事项内容,应当及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登记簿和证书由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