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1912-0011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成文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办秘〔2019〕47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废止】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审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718578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1912-0011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成文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 ||
发文字号: | 宣区政办秘〔2019〕47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已废止】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审计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718578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区政办秘〔2019〕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备函〔2017〕22号)及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要求,并与《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17年修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7号)保持一致,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宣区政办秘〔2017〕15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 根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全覆盖机制。
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安排内部审计机构或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结论应报审计机关备案,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应有针对性的重点抽查其审核质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实质性复核。核查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直接组织审计;未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
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安排草案和下达的年度计划等文件,应抄送审计机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纪委监委、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7日区政府办发布的《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2017年7月26日重新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