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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来源: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事项名称
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实施主体
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受理条件
拟建公墓符合《安徽省公墓建设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有筹建公墓的必要资金。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3-3017065
监督电话
0563-3022021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1.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塔路198号宣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基本编码
000111008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11341703003249426F4000111008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编码
11341703003249426F400011100800002
法定办结时限
1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到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1.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塔路198号宣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
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所属区划
宣州区
实施主体
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省级:经营性公墓 市级:市辖区内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城市公益性公墓 县级:辖区内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为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3-3022021
咨询方式
0563-3017065
年审年检
每2年开展一次年检。公墓单位提交年检表、主管市、县民政部门复检并提交复检意见。
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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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拟建公墓符合《安徽省公墓建设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有筹建公墓的必要资金。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查看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查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查看
国有土地使用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查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查看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查看
不动产登记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查看
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查看
初审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查看
税务登记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查看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查看
环境影响评估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查看
立项批复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查看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第一步,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步,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 3、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退回有关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步,办结。申办单位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公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达到经营条件后,向省民政厅提出经营许可;省民政厅按照公墓经营验收标准组织验收; 5、证件制作与送达:验收合格的,颁发《经营性公墓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公墓单位整顿,整顿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公墓建设单位持批准经营的文件和《经营性公墓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黄飞 社会事务科 1、岗位责任人:区民政局殡管所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审查 0.5个工作日 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黄飞 社会事务科 1、岗位责任人:区民政局殡管所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办结 0个工作日 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黄飞 社会事务科 1、岗位责任人:区民政局殡管所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设立公益性公墓有哪些要求? 公益性公墓是为本辖区内居(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不以营利为目的,非经营性的公共殡葬服务设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公益性公墓应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
公益性公墓主要保障哪些群体的安葬需求? 公益性公墓作为保障辖区居民基本安葬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分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其中城市公益性公墓按设立级别的不同,又可分为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区市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解决市内四区低收入群体的安葬问题;区市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解决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低收入群体的安葬问题。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解决涉农地区农村居民的安葬问题。
公益性公墓与经营性公墓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不同。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2、经营主体不同。公益性公墓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服务对象是本村村民,不得对外销售。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主体是殡葬事业单位,多为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所,可引入社会资本,由省民政厅审批,经营对象是城镇居民。 3、公墓申请所需材料不同。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办事评价

满意度: 100.00% ,  评分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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