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目录子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
|
基本编码 |
00011100300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编码 |
11341703003249426F4000111003000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03003249426F400011100300008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理地点 |
|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
所属区划 |
宣州区
|
||
实施主体 |
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行使内容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省级: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市级: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县级:县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
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63-3017052
|
咨询方式 |
0563-3017065
|
||
年审年检 |
每年三月至六月为集中年检时间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3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验资报告 |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 章文 | 民间组织管理中心 | 接受、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 章文 | 民间组织管理中心 |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及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探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审查意见 | 无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 章文 | 民间组织管理中心 | 根据实施机关做出的决定,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 无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 章文 | 民间组织管理中心 | 对核准登记的,办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对不准予登记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做好申请材料归档。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 章文 | 民间组织管理中心 | , | 无 |
问题 | 解答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资金是否可以低于三万元? | 不可以 |
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资金是否可以由境外资助? | 不可以 |
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资金是否可以私分? | 不可以 |
满意度: 100.00% , 评分5.00分
7次
累计评价
7次
非常满意
0次
满意
0次
基本满意
0次
不满意
0次
非常不满意
政务
微信
政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