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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宣州区税务局
事项名称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宣州区税务局
受理条件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 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应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采集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 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3-2812366
监督电话
0563-2020332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1.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塔路198号宣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基本编码
002030019000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事项编码
11341703MB190332444002030019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编码
11341703MB19033244400203001900001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到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办理地点
1.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塔路198号宣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宣州区税务局
所属区划
宣州区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宣州区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3-2020332
咨询方式
0563-2812366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第一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六、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征收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附件2)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七、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八、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九、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十、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 十一、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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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 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应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采集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 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2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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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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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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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租赁协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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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税源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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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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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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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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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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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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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占地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查看
契税税源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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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查看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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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价款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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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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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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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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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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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预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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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清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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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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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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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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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许可证转让房地产收入成本费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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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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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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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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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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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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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 料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查看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建筑物纳税人适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2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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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建筑物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2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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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查看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 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查看
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2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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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税源明细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2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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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第一步,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二步,办结。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宣州区税务局 徐珊珊 受理岗、宣州区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结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宣州区税务局 徐珊珊/宣州电子税局 办结岗、宣州区电子税务局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纳税人申报全部土地的税源明细信息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纳税人应逐一申报全部土地的税源明细信息;地理位置、土地证号、宗地号、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别进行土地税源明细申报。
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具体哪些情形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 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1)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 (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 (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房产原值或租金发生变化的。 (4)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5)其他导致税源信息变化的情形。
房产税源明细数据如何报送? 房产税源明细数据包括从价数据和从租数据,在报告从租数据之前,必须报告从价数据。同一产权证涉及多个房产的,应报告多条记录。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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