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服务

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来源: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实施主体
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条件
兽药经营主体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3-3456700
监督电话
0563-3016529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1.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塔路198号宣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基本编码
000120075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11341703777363919H4000120075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编码
11341703777363919H400012007500004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到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办理地点
1.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塔路198号宣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
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所属区划
宣州区
实施主体
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行使内容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省级:兽药生产许可 市级:兽药(含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县级:兽药(不含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3-3016529
咨询方式
0563-3456700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展开

受理条件

兽药经营主体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见表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
兽药经营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真实有效 查看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区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第一步,受理: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第二步,审查: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 第三步,决定: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第四步,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 第五步,送达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5个工作日 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张庆雨/阮崇纯 办理岗 受理
审查 0.25个工作日 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张庆雨/阮崇纯 审查岗 审查
决定 0.25个工作日 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张庆雨/阮崇纯 决定岗 决定
办结 0.25个工作日 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张庆雨/阮崇纯 办结岗 办结
送达 0个工作日 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张庆雨/阮崇纯 送达岗 送达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兽药店不干了,兽药经营许可证会被注销么?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注销之后可以重新办理吗? 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重新办理。

办事评价

满意度: 100.00% ,  评分5.00

  • 7

    累计评价

  • 7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

    满意

    占比 0.00%
  • 0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

    不满意

    占比 0.00%
  • 0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