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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来源: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宣州区知识产权局)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实施主体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宣州区知识产权局)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3-2025363,0563-3023556
监督电话
0563-3025401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政务中心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市场所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
1.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塔路198号宣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2.多点可办地址 宣州区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 查看地图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基本编码
000131005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11341802A99171142Z4000131005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编码
11341802A99171142Z400013100500006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到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办理地点
1.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塔路198号宣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2.多点可办地址 宣州区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政务中心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市场所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所属部门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宣州区知识产权局)
所属区划
宣州区
实施主体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宣州区知识产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登记通知书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3-3025401
咨询方式
0563-2025363,0563-3023556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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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按示例表格填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人员身份证件可提交身份证或者社保卡,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的,黏贴于申请书。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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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指定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查看
清税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后,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查看
批准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查看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查看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为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 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发放结果文件。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1个工作日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所窗口人员 各所登记岗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带二维码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并包括以下内容:事项名称、办件编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 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材料清单(或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等信息 。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的,应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告知申请人。 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提供事项名称、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并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送达申 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 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齐补正通知书应提供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 理人及联系电话、承诺办结时限、需补齐补正材料目录以及每个材料所需的数量、性质(原件或复印件)、如何补正等信息。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再来办理时,可直接调出补齐补正办件继 续办理。 网上办理的,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渠道告知申请人。 能够当即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直接出具批准证件文本,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上报的,受理通知书由下级行政机关出具。为了方便申请人,由下级行政机关代 办转报并由上级机关出具受理通知书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代办转报,一般不超过5日。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应当即出具受理单。
办结 0个工作日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所所长 各所审查岗 根据审查意见,依法依规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注销需不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需要公示。
不注销分支机构只注销隶属单位可以吗?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当先注销分支机构,再注销隶属单位。
营业执照遗失该如何办理注销? 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作废后打印公示信息页面替代营业执照提交。

办事评价

满意度: 100.00% ,  评分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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