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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州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宣区政办〔20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宣州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2月26日
宣州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
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宣政办〔2018〕1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检测力度持续加大,经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发现率明显提高,治疗覆盖率达到90%以上,病死率下降58.86%,我区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了《宣州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总体目标。
虽然“十二五”期间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并存,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防治任务依然艰巨。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性传播成为最主要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持续升高,校内外青少年感染人数增加较快,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不安全性行为等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人数不断增加,耐药病人逐渐增多,治疗难度增大。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不足,防治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各项防治措施落实不充分,社会力量参与防治的作用发挥也不够充分,仍需要长期不懈做好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健康宣州建设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巩固当前防治成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奋力推进健康宣州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区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
3.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0.8%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4.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信息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充分发挥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开展艾滋病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区级组织艾滋病防治宣讲团,宣讲艾滋病防治政策、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减少艾滋病歧视。宣传、文旅、卫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指导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文旅、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各村(居)委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部门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活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将预防艾滋病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对于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教体、卫计和共青团等部门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专题教育任务,确保初中学段不少于6课时,高中学段不少于4课时。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宣传教育,推动各大中专院校成立艾滋病宣传志愿者队伍,定期在校园内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活动。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卫计、民政、市场监管和工商联等部门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利用车站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公安、司法、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民政、文旅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加强疫情监测分析
1.加强实验室网络建设。卫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置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区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
2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具备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对有感染艾滋病危险的就诊人员开展知情不拒绝检测。积极推动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住院病人常规开展HIV检测。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全区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公安、司法、卫计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建立快捷的检测咨询机构搜索平台,方便有意愿人群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方式,接受检测服务。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的衔接机制。
3.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计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卫计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三)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买卖婚姻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宣传、公安、文旅和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进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市场监管、文旅、卫计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各地要针对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上升较快的形势,加强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男男性行为人群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探索有实效性的综合干预策略。卫计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率。要加强性病防治,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
3.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卫计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并探索不同的随访管理模式。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梅毒等主要性病筛查,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
(四)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
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卫计、司法、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
(五)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控制母婴传播
1.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卫计、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加强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的能力建设、质量控制,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公安、卫计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2.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卫计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并动员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提高新婚人群、孕产妇HIV及梅毒检测率,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六)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卫计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按照就近治疗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逐步推广从诊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逐步构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建立“三位一体”的艾滋病治疗工作模式。健全区级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能,负责全区危重艾滋病病人的诊疗工作,并负责对全区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强化区级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职能,提高治疗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将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等相关诊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和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加强合法权益保障。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社、卫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3.强化救助政策落实。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自然增长机制,按规定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提供必要保障,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民政、卫计、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扶贫、卫计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对建档立卡中的现存活感染者和病人加大扶贫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卫计、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七)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作用。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从而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用,培育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动员和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申请国家、省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地方政府的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的宣传教育,落实防控保障措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要根据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防治能力。要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和药品供应。区财政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区卫计部门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四)加强科研工作,提升防治水平。卫计、科技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要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解决艾滋病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强与周边地区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艾滋病防治水平。
五、督导与评估
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及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