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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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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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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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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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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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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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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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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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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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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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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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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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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源
环境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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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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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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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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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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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护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以上内容自2026年8月15日起变更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登记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六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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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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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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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污染源
环境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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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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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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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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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污染源
环境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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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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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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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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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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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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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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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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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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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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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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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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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上内容自2026年8月15日起变更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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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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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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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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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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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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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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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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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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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自2026年8月15日起变更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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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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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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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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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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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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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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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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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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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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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
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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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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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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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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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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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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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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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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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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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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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建设、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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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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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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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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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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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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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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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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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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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
利用单位
环境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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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
利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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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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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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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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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自2026年8月15日起变更为《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自2026年8月15日起变更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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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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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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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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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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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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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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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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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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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五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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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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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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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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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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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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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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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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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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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五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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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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