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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509-00029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解读】《关于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政策解读 文号: 宣区政秘〔2025〕46号
生成日期: 2025-09-30 发布日期: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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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解读】《关于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政策解读
文号: 宣区政秘〔2025〕46号
生成日期: 2025-09-30
发布日期: 2025-09-30
【部门解读】《关于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30 17:01 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关于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水利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指导各省份以县为单位依法划定和公告禁止开垦陡坡地的范围”。《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督促指导辖区内各县级行政区在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划定和公告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宣州区水利局根据市水利局下发的《关于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工作的提示单》文件要求,开展了本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告其范围。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起草《宣城市宣州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报告》初稿时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政策清单》要求,对整体篇幅进行精简;2024 年11月、2025年4月分别召开了宣州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征求意见会,充分征求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及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修改《宣城市宣州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报告》初稿形成征求意见稿;2025年5月,我局上报市水利局初审,再由市水利局报省水利厅。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代表省水利厅进行了复核,并于2025年6月4日出具了复核意见,并已按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划定成果。7月17日在区水利局网站予以公示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建议;8月1日,区水利局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通过;8月18日,区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制定程序和内容均合法。9月18日,经区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定;9月19日,经征求区文旅局、区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及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无修改意见后,于9月25日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宣州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涉及的镇、面积、图斑数量以及范围示意图等。

宣州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于安徽南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徽省敬亭山茶场、鳌峰街道办事处等18个乡镇和单位,总面积15926.41 hm2,占宣州区国土面积6.16%。

四、实施时间

《关于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1:什么是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

答1: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包括未开垦的土地及开垦后已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

问2:宣州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禁止行为是什么?

答2: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规模和密度,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采取修建隔坡梯田、水平阶、鱼鳞坑、保留原生植被带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

山区、丘陵区的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划定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禁止开垦种植经济林的坡度和范围,并予以公告。

问3:如何识别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

答3:此次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均在坡度25°以上的林地内,不属于耕地范围,禁止毁林开垦;有其他需求的,可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比对矢量数据,进一步明确范围线,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问4: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如何管控?

答4: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主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控,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测平台进行监管。

问5: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违法责任是什么?

答5: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问6: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是否可调整?

答6: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确定后,遇国家或地方重大决策,本级人民政府可按程序动态调整。

六、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人:李玉玲(宣城市宣州区水利局水资源科科长)

咨询部门:宣州区水利局水资源科

咨询电话:0563-3023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