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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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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66946603XM/202505-0002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州区工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宣州区工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5-27 发布日期: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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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工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宣州区工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5-27
发布日期: 2025-05-27
宣州区工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5-05-27 15:59 来源:宣州区工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局机关各科室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