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济活动,有效提高学校食堂管理水平,防范财务管理风险,根据《中小学校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财﹝2025﹞1号)、《中小学校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教体艺厅函﹝2024﹞39号)、区教体局党委《关于印发开展全区教育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教党﹝2024﹞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食堂,包括公办和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食堂以及校外供餐单位。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中小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坚持学生自愿就餐的原则。
第四条 主要任务加强对食堂经济活动的财务监督,规范食堂资金管理和成本核算,确保学生膳食营养、餐食安全和价格稳定,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中小学校应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学校食堂财务活动。
第五条 统一监管宣州区教体局要加强对各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六条 分类管理中小学校食堂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应坚持自主经营,不再对外承包或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经营(以下统称承包经营),已经承包经营的不再签订新的合同。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经营食堂或校外供餐的,须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责任主体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人员配备中小学校食堂应合理设置出纳、会计、采购、库管等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配备专兼职食堂财会人员,对食堂财务活动进行核算与管理,并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统一管理中小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食堂收支、食材采购等经济活动,依法依规管理食堂财务工作。严禁向食堂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严禁挪用食堂资金,严禁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
中小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独立建账,年底并入学校财务账。小规模学校食堂的收支可直接纳入学校财务核算。
承包经营食堂由承包方为学校食堂设立独立账套,按月、按年向学校提供食堂经营相关财务报表。学校不得向承包方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承包费、租赁费等费用。
学校采用校外供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留存完整的供餐档案,包括食材采购单据及清单、检疫合格证明、验收及供餐记录等。按学期在供餐学校公开伙食费收入、成本开支等情况。
承包经营食堂和采取校外供餐方式的,营业利润率应控制在5%以内,并定期接受学校和教育、财政部门对相应经营业务财务状况监督检查。学校应于每学期末对本学期对本学期整体收支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公示。
第十条 内部控制中小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基础工作中小学校食堂应当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学校要进一步规范食堂会计基础工作,正确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合规票据,不得违规白条入账。食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保管。电子档案按规定要求归档。
第十二条 伙食费管理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纳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清单,根据自愿缴纳,据实结算的原则,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银行账户或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开设食堂银行账户。学校自主经营食堂的,伙食费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食材、人工、水电燃料等供餐成本开支;承包经营食堂或选择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不得由承包方或校外供餐单位直接收取,不得由家委会、膳食委员会、餐饮公司等任何集体或个人收取,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开设的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学校不得从伙食费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学校应提前告知家长和学生伙食费收费标准、收费周期、收缴账户、缴纳渠道、退费管理及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伙食费支出清单。
第十三条 伙食费结算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承包方和校外供餐方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承包方和校外供餐方的供餐服务和支出进行审核,根据合同结算拨付资金。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定义及分类中小学校食堂收入是指学校食堂通过提供膳食服务所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具体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中小学校校食堂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
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应区分资金补助性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合理确认为当期收入。
(二)伙食收入:包括学生伙食收入、教职工(含陪餐人员、食堂聘用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等,下同)伙食收入、其他伙食收入(如教育教学活动用餐、公务接待用餐等)。
(三)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下脚料处理收入、废品出售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盘盈等。
第十五条 伙食定价中小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求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学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收支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可适时调整价格。
第十六条 收入确认学校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按月结算确认。伙食费应据实结算,即以师生刷卡消费、实际用餐天数和用餐标准为依据确认伙食收入。教职工及食堂从业人员在食堂就餐的,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第十七条 收取方式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也可按学期收取,有条件的学校应推行校园一卡通等结算方式。有校内超市的中小学校,校内超市必须与食堂分开经营、独立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定义及分类中小学校食堂支出是指学校食堂为开展膳食服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具体内容为:
(一)食材支出:包括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新鲜蔬菜、水果以及各类调味品等。
(二)人工支出: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食堂聘用工作人员要做到定员、定岗、定责、定薪、高效。要根据国家用工制度的规定,结合学生就餐人数,确定需配置的工种、岗位和工作量,鼓励学校将富余人员选派到学生食堂工作,尽量减少临时聘用人员。
(三)日常管理费用支出:包括食堂办公费用、劳保用品、清洁用品、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低值易耗品、炊餐具零星维修等。
(四)折旧费用支出:包括食堂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食堂专用的燃具、灶具、餐具、清洗消毒设备、冷气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使用年限按月计提折旧费。
(五)水电燃料费用支出:包括食堂的水费、电费、燃料费等。食堂消耗的煤、水、电、气等,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应当由学校按食堂实际耗用数,按月进行结算,有条件的学校应单独计量。
(六)其他支出:即上述范围以外与伙食支出相关的费用,如库存物资正常的盘亏损失等。
第十九条 管理要求中小学校应加强食堂支出管理,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食堂资金,与食堂提供膳食服务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学校食堂账中列支。
(一)由财政或其它政府部门、社会捐助投入的固定资产等,不得纳入折旧成本范围。
(二)食堂房屋日常维修和维护经费,应计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纳入食堂成本支出。
(三)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食堂支出中列支。
(四)学校食堂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津补贴等各项福利支出,不得为教职工发放实物,不得列支学校非食堂用餐的招待费。
第二十条 库管管理学校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出库食品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等,应做到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不得以购定支,以入代出。
第二十一条 库存盘点建立健全库存盘点制度,至少每学期开展一次盘点,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堂结余中小学校食堂结余是指期末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食堂应保持当期收支基本平衡,如当期收支差异较大,要及时调整伙食价格或品质。
第二十三条 结余使用食堂结余(含历年的结余)一般控制在当年食堂伙食收入的5%以内。如收支相抵后确有余额,应转入下期继续按原用途使用,或用于改善学生伙食。食堂的结转资金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范围各地要加强食材供应商准入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完善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制度。
第二十五条 采购管理大宗食材采购、自主经营食堂劳务服务采购,达到招标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
鼓励探索采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方式实施,不得以框架协议的名义变相设立纯资格入围的食材供应商资格库、名录库。任何单位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代替招标。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干预招标。
第二十六条 索票索证学校要依法组织履约验收,查验、索取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购物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 验收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对大宗食材供应商和学校履约验收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定期抽检制度,邀请学生家长、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抽检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八条 校外供餐采购中小学校采用校外供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由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开招标遴选校外供餐单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监督区教体、财政等部门要落实监督检查常态机制,要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治理等形式,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校内监督中小学校应充分发挥膳食管理委员会以及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财务监督作用,定期对带量食谱、份量价格、伙食费结算、食堂财务管理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议,帮助学校食堂规范财务行为。
第三十一条 社会监督中小学校应建立食堂财务公开制度,设立食堂财务信息公开栏,至少每学期面向社会公开一次食堂财务情况。食堂每日的菜谱、价格应在售菜窗口上方向学生醒目公示。学校食堂原材料采购、菜谱、价格等应在学校网站、校园公示栏上公开。
设立宣州区学校膳食经费监督专线和公众意见箱,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专项审计加强审计监督,定期对中小学校食堂开展专项审计,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区教体局要对不履行管理责任或履行管理责任不到位的学校和个人,进行约谈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违规挪用、克扣截留、贪污侵占学生伙食费的;
(二)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者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贴补贴、招待费的;
(三)食堂违规承包经营或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四)购买伪劣食材损害学生利益的;
(五)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法的;
(六)食品质劣价高师生反映强烈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强化对中标单位监管,严防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严肃查处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虚假招投标、违规确定食材供应商等问题;严禁食材供应商虚假应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包,一经查实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民办幼儿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宣州区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