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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505-00010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5-12 发布日期: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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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5-12
发布日期: 2025-05-12
【2024年度】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12 16:41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4〕16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檀志保,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2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网购炸豆腐,实际收到配料表顺序错误,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sc编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签收。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现已超过七个工作日未告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法。二、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背程序正当性原则,没有做到程序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程序不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邮寄信封封面复印件、物流追踪截图(邮件编号:XA86925228337);3.炸豆腐外包装照片三张、网购安徽特产油豆腐待收货页面截图一张。

被申请人称:202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12月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查询,此挂号信于2024年12月12日签收,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情况不属实。被申请人于12月4日至被投诉人宣城市**豆制品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被投诉人生产案涉“炸豆腐”的情况,也未发现被投诉人经营场所内有案涉“炸豆腐”的成品。据被投诉人的厂长对投诉材料照片中的“炸豆腐”产品进行辨认,确实为被投诉人生产,据其陈述,此种“炸豆腐”食品是其厂开发的新产品,于2024年11月中旬生产了少量产品在网上销售,食品标签是由白粘胶印制贴在食品包装上。在被申请人检查时,该厂已经更换了新的食品标签,但还未开始生产。被申请人通过查看申请人投诉材料中所附照片上食品标签的内容发现,该食品标签上标有“产品名称、配料、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保质期、净含量、产地、生产商、地址、服务热线”等内容,此标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投诉人反映的配料表顺序错误问题,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49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可以认定为标签瑕疵,故被申请人于12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改正,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12月24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明确拒绝与申请人调解。12月25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12月25日将不予立案情况和终止调解情况以邮寄挂号信方式告知了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查询,此挂号信于12月30日15时06分签收。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宣城市**豆制品厂生产的“炸豆腐”食品标签违反规定一事中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宣区市监案源2024〕454号);2.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复印件、炸豆腐外包装照片三张、网购安徽特产油豆腐待收货页面截图一张;3.《投诉受理决定书》(宣区市场监管2024〕424号)、邮寄信封封面复印件及邮件轨迹查询结果(邮件编号:XA34512873934);4.《现场笔录》;5.宣城市**豆制品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炸豆腐”食品标签二份;6.《不予立案审批表》;7.《责令改正通知书》(宣区市监责改2024〕454号)及送达回证;8.被投诉人拒绝与申请人调解的《情况说明》;9.《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宣区市监终止调解2024〕42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宣区市监不予立案2024〕424号)、邮寄信封封面复印件、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邮件轨迹查询结果(邮件编号:XA34512996934)。

经审理查明:202411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投诉举报宣城市**豆制品厂生产的“炸豆腐”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12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投诉举报材料。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以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提供的通讯地址:**省**市**市**小学,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投诉。该挂号信于12月12日由“前台,聂**”代签收。因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12月25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以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终止调解的决定,该挂号信于12月30日由“前台,聂**”代签收。12月4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12月20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12月24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12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129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投诉,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等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履行对申请人投诉受理告知的法定职责,故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受理情况,本机关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