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602C/202505-00010 | 组配分类: | 决策公开 |
发布机构: | 狸桥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意见反馈】宣州区南湖刺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花岗斑岩矿800万吨/年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5-12 | 发布日期: | 2025-05-12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602C/202505-00010 |
组配分类: | 决策公开 |
发布机构: | 狸桥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意见反馈】宣州区南湖刺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花岗斑岩矿800万吨/年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5-12 |
发布日期: | 2025-05-12 |
为切实做好宣州区南湖刺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花岗斑岩矿800万吨/年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狸桥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范围
土地征用范围以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成果为依据确定,房屋拆迁范围为采矿区红线图内和划定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具体以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外缘和标定对象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二)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根据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州区(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宣区政秘〔2023〕46号)规定,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征迁补偿按房屋用途、等级和面积计算,其中房屋拆迁补偿附件1和附件2标准执行;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按附件3标准执行。
2.房屋附属物和装修拆迁补偿参照附件4标准执行。
(三)畜禽养殖场(户)征收补偿标准
征迁红线和划定影响区范围内需关闭或搬迁的小型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参照附件1和附件2标准执行。
(四)其他附属、简易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不具备居住生活功能的附属房屋、养殖棚披、圈舍等简易结构房,参照附件1和附件2标准执行。
(五)生产、办公、仓储等其他非住房补偿标准:房屋按照附件1和附件2标准执行,并参照附件3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六)室内外附属设施、装潢等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附件4标准执行。
(七)地上附着物、青苗和树木补偿标准
根据《宣州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补偿标准》规定,确定地上附着物、青苗和树木补偿标准(具体见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在拟征用土地上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抢栽的青苗、花草、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八)临时用地补偿
1.凡项目设计用地(红线)图以外,因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由项目公司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逐级报批后方可使用,否则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2.临时用地及其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设施,参照相应规定予以补偿。
三、奖励期限和标准
奖励期限为60天,奖励起止时间以狸桥镇人民政府通知为准。被征用人在奖励阶段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交钥匙的给予奖励,参照宣区政秘[2023]46号文件执行。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拆迁,原则上以货币化安置为主,集中自建安置、异地自建安置(属地镇域范围内)为补充,妥善予以拆迁安置。
(一)对选择集中自建安置的,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符合条件且具备相应建房资质的单位,在指定集中安置区域范围内按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实施建房;被拆迁人也可委托村级组织或地方政府帮助组织实施建房。
(二)对选择异地自建安置的,宅基地使用应符合属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在宣区政秘〔2023〕46号文件附表一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5%的标准(正房)一次性补偿。由被征迁人提出申请,报镇政府同意后,分类办理异地建房手续。
(三)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正房面积在附件1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0%的标准一次性补偿,选择货币化安置后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四)被征用人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房屋的,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不能享受被征用区域 “一户一宅”宅基地权利的,不得享受拆迁安置,按宣区政秘〔2023〕46号文件附表一标准给予补偿;通过租赁占有房屋的,给予其搬迁费补偿。
五、杆线、管道迁移
在宣州区南湖刺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花岗斑岩矿800万吨/年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影响矿区建设的电力、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等管线和设施,报请狸桥镇人民政府和杆(管)线产权单位协定并安排迁移。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符合条件的,根据《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宣区政秘〔2024〕9号)规定执行,由区人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会同狸桥镇负责办理。
本方案由狸桥镇人民政府解释。
附件:1.房屋征收补偿基本价格
2.房屋征收成新系数
3.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4.房屋附属物及装修征收补偿标准
5.房屋征收奖励标准
6.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7.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8.集体土地上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征收补偿基本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类 别 |
等 级 |
房屋结构与标准 |
基本 价格 |
混合 结构 |
一 |
钢筋砼梁、柱,实砖墙体,平顶或瓦屋面,平顶天棚,门、窗、水、电、橱、卫齐全,水泥地面。 |
1600 |
二 |
钢筋砼梁、柱,单、双丁斗墙,平顶或瓦屋面。简易天棚门窗、水、电、厨、卫齐全,水泥地面。 |
1500 |
|
砖木 结构 |
一 |
砖墙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实体墙体,平顶天棚,门、窗、水、电、厨、卫齐全,二层以上(含二层,每层层高在2.8米以上)一次性设计,同步施工。 |
1400 |
二 |
水泥或木桁条,水泥或木地面,单、双丁斗墙,平瓦屋面,须水天棚,有水、电设施。 |
1300 |
|
三 |
木行混合桁条,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单丁斗墙,平瓦屋面,有水、电设施。 |
1200 |
|
简易 结构 |
一 |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瓦屋面,土、碎砖或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口高2.2米以上。 |
320 |
二 |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瓦屋面,土、碎砖或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口高2.2米以下。 |
220 |
备注:
1.非标准房屋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相关规定执行。
2.与房屋一次性建成的阁楼、地下室、架空层、跃层等层高1.5-2.2米部分按本标准的50%执行,层高1.5米以下的按本标准的25%执行。
附件2
房屋征收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
1980年以前 |
1980-1989年 |
1990-1999年 |
2000-2007年 |
2008年及以后 |
成新系数 |
0.7 |
0.8 |
0.9 |
0.95 |
1 |
附件3
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种 类 |
补助标准 |
备 注 |
|
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迁费8元/平方米 临时安置补助费8元/平方米 |
|
|
停产停业 损失补偿费 |
经营用房 |
25元/平方米*月 |
时间按六个月计算 |
生产、仓储用房 |
12元/平方米*月 |
||
办公用房 |
9元/平方米*月 |
||
备注:
(一)搬迁费:
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正房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最低不低于500元,一次性发给搬迁费;非住宅按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一次性发给搬迁费;有大型设备的,按征收时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2.选择集中安置、异地自建安置的按正房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正房面积8元/平方米*6个月计算。
2.选择集中安置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按正房面积计算,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按18个月一次性计发,超过不予发放。
3.选择异地自建安置的按正房面积8元/平方米*18个月计算。
4.经营用房和生产用房必须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且只能实行货币化安置。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利用住宅改建成营业用房或生产用房,一律按住宅房进行补偿安置。
5.征收出租(借)用房,出租(借)用房由被征收户自行解除与租赁户的租赁关系。租赁户承租被征收户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加工等经营、生产活动的,由被征收户负责搬迁。
附件4
房屋附属物及装修征收补偿标准
名 称 |
规格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
围 墙 |
简易围墙 |
篱笆、竹围墙 |
30元/平方米 |
|
砖石围墙 |
|
80元/平方米 |
|
|
空斗 |
|
60元/平方米 |
|
|
阳 台 |
自行封闭铝合金窗 |
|
200元/平方米 |
已经计入拆迁补偿面积内的不补 |
自行封闭塑钢窗子 |
|
250元/平方米 |
||
外阳台PVC、塑钢门窗 |
|
250元/平方米 |
自行封闭补助费 |
|
外阳台铝合金门窗 |
|
200元/平方米 |
||
外阳台木门窗 |
|
100元/平方米 |
||
门 |
铁门 |
|
100元/平方米 |
|
卷帘门 |
|
80元/平方米 |
|
|
防盗门 |
|
简易300元/樘、品牌800元/樘 |
|
|
普通木制门 |
|
500元/樘 |
|
|
成品套装门 |
|
800元/樘 |
|
|
室外地坪 |
水泥地坪 |
15厘米以上 (含15厘米) |
100元/平方米 |
15厘米是指混凝土的厚度 |
15厘米以下 |
80元/平方米 |
|||
砖石地坪 |
|
35元/平方米 |
|
|
地 面 |
油漆地面 |
|
35元/平方米 |
|
水磨石 |
|
70元/平方米 |
各类地板砖地面 |
|
地砖 |
|
70元/平方米 |
|
|
强化木地板 |
|
90元/平方米 |
|
|
木地板 |
|
100元/平方米 |
一般木质地板 |
|
180元/平方米 |
免漆、免刨实木地板 |
|||
石材地面 |
|
180元/平方米 |
|
|
室内装饰 |
钙塑、仿瓷墙面 |
30元/平方米 |
|
|
三合板、瓷砖墙裙 |
90元/平方米 |
|
||
软硬包木制墙裙 |
120元/平方米 |
|
||
喷塑墙面 |
30元/平方米 |
表面细致光滑,无凹凸感 |
||
乳胶漆墙面 |
25元/平方米 |
|
||
墙纸 |
35元/平方米 |
|
||
无法移动固定墙柜 |
450元/平方米 |
|
||
纤维、钙塑、石膏板 |
90元/平方米 |
硬质天棚 |
||
木吊顶 |
75元/平方米 |
硬质天棚 |
||
简易棚 |
|
20元/平方米 |
|
|
卫生设施 |
浴缸 |
|
650元/套 |
含贴面砖 |
坐便器 |
|
450元/个 |
|
|
蹲便器 |
|
230元/个 |
|
|
洗脸池 |
|
150元/个 |
|
|
化粪池 |
|
120元/平方米 |
|
|
沼气池 |
|
2000元/套 |
|
|
空 调 |
窗式 |
100元/台 |
移机费 |
|
分体壁挂式 |
250元/台 |
移机费 |
||
立柜式 |
380元/台 |
移装费 |
||
中央空调 |
400元(主机)+350元 |
移装费 |
||
热水器 |
太阳能 |
350元/个 |
移机费 |
|
室内燃气热水器 |
100元/个 |
|||
电热水器 |
100元/个 |
|||
抽油烟机 |
|
100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
电话机移机费 |
|
30元/台 |
|
|
有线电视 |
|
200元/户 |
按拆迁时移户费用一次性补偿 |
|
炉 灶 |
单口灶 |
|
250元/口 |
每增加一口,增加80元 |
生产性用灶 |
|
800元/口 |
|
|
锅 炉 |
|
4元/千克 |
移装补助费 |
|
洗澡锅 |
|
500元/口 |
含贴面砖 |
|
水 池 |
|
60元/个 |
|
|
煤 池 |
|
60元/个 |
|
|
自来水 |
|
200元/户 |
按拆迁时移户费用一次性补偿 |
|
供 电 |
电表 |
|
380元/户 |
1.5至20A(含),单相,单独开户 |
2000元/户 |
20A至60A(含),三相,单独开户 |
|||
530元/户 |
单相分时电表,单独开户 |
|||
980元/户 |
三相分时电表,单独开户 |
|||
60元/户 |
分电表 |
|||
变压器 (含附属管线) |
|
6000元/台 |
315KVA(含)以下,迁移补助费 |
|
7000元/台 |
315至630KVA(含),迁移补助费 |
|||
8000元/台 |
630KVA以上,迁移补助费 |
|||
供 气 |
管道燃气 |
|
2700元/户 |
一户一表 |
供 水 |
总水表 |
|
700元/只 |
散户,一户一表 |
分水表 |
|
50元/只 |
|
|
消防池、浴池 |
|
150元/立方米 |
|
|
雨棚、雨罩 |
|
35元/平方米 |
|
|
隔热层(自建) |
|
50元/平方米 |
简易 |
|
100元/平方米 |
|
备 注:
1.对特殊装潢装饰的补偿,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或主管部门的业务专家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2.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附件5
房屋征迁奖励标准
被征迁房屋为住房的,自《关于明确南湖刺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花岗斑岩矿800万吨/年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奖励期限的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办理交付验收手续的,按认定的正房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46日-60日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办理交付验收手续的,按认定的正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超过60日不再奖励。被征迁房屋为生产、办公、仓储、职工宿舍等非住宅用房,自《关于明确南湖刺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花岗斑岩矿800万吨/年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奖励期限的通知》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办理交付验收手续的,按认定的合法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60日不再奖励。
附件6
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地类 |
水田 |
旱地 |
备 注 |
补偿标准 |
1200元/亩 |
1000元/亩 |
|
附件7
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专业性 菜地 |
2000元/亩 |
有设施大棚。专业性菜地:指经原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登记在册蔬菜基地;2011年后新发展的城市保障性蔬菜基地;或经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农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蔬菜基地。 |
1700元/亩 |
无设施大棚。专业性菜地:指经原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登记在册蔬菜基地;2011年后新发展的城市保障性蔬菜基地;或经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农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蔬菜基地。 |
|
坟墓 (自行处理) |
水泥结构双棺及以上 1800元/丘 |
无主坟墓由被征单位负责代迁或深埋。(按400元/丘补偿) |
水泥结构单棺、土坟结构双棺及以上1600元/丘 |
||
土坟结构单棺1400元/丘 |
||
水井 |
砖砌水井4000元/口 |
废井不予补偿 |
机井800元/口 |
||
手压井700元/口 |
||
沼气池 |
2000元/套 |
|
砌体粪池 |
70元/平方米 |
按粪池上口面积计算,不足1米深不予计算 |
粪缸 |
3担以下50元/担,3担以上100元/担 |
1担=0.05立方米 |
涵管 |
20元/米(直径0.23米) |
|
62元/米(直径0.6米) |
|
|
75元/米(直径0.7米) |
|
|
85元/米(直径0.8米) |
|
|
110元/米(直径1米) |
|
|
挡土墙 |
2米以内120元/平方米 |
含基础工程 |
2米以上170元/平方米 |
|
|
作物栽培大棚 |
竹架10元/平方米 (顶高2米以上) |
|
6米钢架15元/平方米,8米钢架20元/平方米,连栋塑料膜温室大棚35元/平方米 |
|
|
养殖鱼塘 (清塘费用) |
2400元/亩 |
精养鱼塘(亩产250千克以上) |
1800元/亩 |
粗养鱼塘(亩产250千克以下) |
备 注:
1.对特种养殖的补偿,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可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或主管部门的业务专家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2.专业性菜地: 指经原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登记在册蔬菜基地;2011年后新发展的城市保障性蔬菜基地;或经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农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蔬菜基地。
3.村村通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电力等工程,该工程属于各级政府投资的一律不予补偿。属于农村集体或个人投资的, 按实际投入补偿。属于各级政府、农村集体或个人共同投资的,只对农村集体或个人予以补偿。
4.未列入上述类别的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酌情补偿。
附件8
集体土地上树木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茶园 |
6000元/亩 |
成龄茶园(3年以上茶园,含3年) |
3000元/亩 |
幼龄茶园(3年以下茶园) |
|
桑园 |
6000元/亩 |
成龄桑园(2年以上桑园,含2年) |
3000元/亩 |
幼龄桑园(2年以下桑园) |
|
用材林(成片) |
未成林1000元/亩 |
指在农用地上栽种的一般造林 |
幼林地2000元/亩 |
||
中龄林及以上1500元/亩 |
||
经果林(成片) |
未成林2000元/亩 |
指在农用地上栽种的经果林 |
生长期4000元/亩 |
||
成熟期6000元/亩 |
||
竹林 |
杂竹2000元/亩 |
|
毛竹4000元/亩 |
||
绿化苗木(成片) |
2000元/亩(直径5厘米以下) |
指在农用地上栽种的苗木,直径指离地1.3米处丈量 |
3000元/亩(直径5—10厘米以下) |
||
4000元/亩(直径10—15厘米以下) |
||
5000元/亩(直径15—20厘米以下) |
||
6000元/亩(直径20厘米以上) |
||
一般树木(零星) |
树苗2元/株 |
指集镇和村庄内房前屋后所栽树木,直径指离地1.3米处丈量(相邻树木间距在1米内的不予补偿)
|
10元/株(直径2—5厘米以下) |
||
30元/株(直径5—10厘米) |
||
50元/株(直径10厘米以上) |
||
果 树 (零星) |
树苗3元/株 |
指集镇和村庄内房前屋后所栽树木,直径指离地1.3米处丈量(相邻树木间距在1米内的不予补偿) |
50元/株(直径2—5厘米以下) |
||
100元/株(直径5—10厘米) |
||
200元/株(直径10厘米以上) |
备 注:
1.对成片绿化苗木、特种经济林和经济作物的补偿,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可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或主管部门的业务专家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2.未列入上述类别的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酌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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