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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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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77391290Y/202504-0001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应急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全鑫矿业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18 发布日期: 2025-04-18
索引号: 11341703777391290Y/202504-0001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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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宣城全鑫矿业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18
发布日期: 2025-04-18
宣城全鑫矿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4-18 00:00 来源:宣州区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宣区﹞应急罚﹝2025﹞10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①矿山于 2025 年 2 月 22 日 8 时 30 分至 15 时 10 分在 0m 进路采场进行电焊作业,未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流程等内容;查人员定位系统发现,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兼任喷水人员刘彬未在动火前到达作业现场(10:09 到达),动火作业条件验收及完工验收人员陈顺喜无当天入井记录;施工单位负责人郑书逵无当天入井记录,未将验收情况填写在动火作业票上并签字确认,不符合《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②抽查监测监控系统发现,-200m 中段信号室风速传感器、-50m 中段新主井开拓巷风速和一氧化碳传感器未设置报警值,在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实现声光预警,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 4.3、第 5.4、第 6.4 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③主提升系统(混合提升,速度大于 3m/s)井底水窝内有积水,导致过卷段高度小于 6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4.4.14 条规定。现场试验主井提升机罐笼侧过卷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 1.36m 时动作;主井提升机和南副井提升机井筒过卷开关高度均超过 0.5m 的设置规定值,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规范》第 5.3.1a 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针对第①项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的规定鉴于企业在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主动消除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的规定该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参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十四条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大事故隐患)》第69项的规定;针对第②项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的规定鉴于企业在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主动消除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的规定该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参照国家矿山安 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十四条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大事故隐患)》第73项的规定;针对第③项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三)”的规定鉴于企业在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主动消除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 参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的规定该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参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十四条”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重大事故隐患)》第50项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宣城全鑫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43081278M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
处罚结果①矿山于 2025 年 2 月 22 日 8 时 30 分至 15 时 10 分在 0m 进路采场进行电焊作业,未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流程等内容;查人员定位系统发现,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兼任喷水人员刘彬未在动火前到达作业现场(10:09 到达),动火作业条件验收及完工验收人员陈顺喜无当天入井记录;施工单位负责人郑书逵无当天入井记录,未将验收情况填写在动火作业票上并签字确认,不符合《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②抽查监测监控系统发现,-200m 中段信号室风速传感器、-50m 中段新主井开拓巷风速和一氧化碳传感器未设置报警值,在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实现声光预警,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 4.3、第 5.4、第 6.4 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③主提升系统(混合提升,速度大于 3m/s)井底水窝内有积水,导致过卷段高度小于 6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4.4.14 条规定。现场试验主井提升机罐笼侧过卷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 1.36m 时动作;主井提升机和南副井提升机井筒过卷开关高度均超过 0.5m 的设置规定值,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规范》第 5.3.1a 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18
处罚机关宣城市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341802
备注
公示期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