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宣区﹞应急罚﹝2025﹞8号 |
处罚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①查动火作业票,2024 年 12 月 2 日在-257m 车场进行的焊接切割作业,
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未明确作业流程等内容,不符合《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六
条: “动火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当明确动火作业时间、地点、作业方式、作业内容、作
业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管控措施。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动火作业、喷水等
人员宣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确认。”的规定;作业票显示动火时间为当日 8:00-14:15,
查人员定位系统,现场监护人员林大宝动火作业时间内在-257m 中段盲风井等位置不在焊接作
业地点,动火作业完工验收人员吉芳萍在 14:18 到-307m 中段,未在现场检查 1h,不符合《地
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结束后,要对作业现场再次用水喷洒,
并安排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 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
责动火作业现场的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确认。”的规定。根据《金属
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
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②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均未设置预警功能和预警参数(矿提供的监测监控系统检
验报告此项内容为合格),系统声光报警功能被人为关闭,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
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 4.3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实现以下管理功能:-实时显示各个监测点的监
测数据,并可以用图表等形式显示历史监测数据;-设置预警参数,并能实现声光预警;-视频
监控应支持按摄像机编号、时间、事件等信息对监控图像进行备份、查询和回放”的规定。根据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
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
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该行
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证据:《2024 年 12 月 2 日动火作业票》、《现场检查记录(宣区)应急现记〔2025〕102 号》
、《责令整改指令书(宣区)应急责改〔2025〕46 号》、《宣城华通矿业有限公司监测监控系
统安全检测报告核查及警示约谈会议记录》、吉芳萍等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 |
处罚依据 | 针对第①项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的规定鉴于企业在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主动消除隐患未造成危害
后果参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的规定该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参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本规则所称罚款的从轻处罚是指在基准阶次
幅度范围内最低罚款数额+(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之差)×30%所得数额之和以下处以罚
款但不低于本阶次幅度范围内最低罚款数额。”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重大事故隐患)》第69项:“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针对第②项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
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鉴于企业在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
主动消除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
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该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参照国家矿山安
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本规则所称罚款
的从轻处罚是指在基准阶次幅度范围内最低罚款数额+(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之差)×
30%所得数额之和以下处以罚款但不低于本阶次幅度范围内最低罚款数额。”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大事故隐患)》第73项:“责令限期改正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宣城华通矿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02756844596J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邵** |
处罚结果 | ①查动火作业票,2024 年 12 月 2 日在-257m 车场进行的焊接切割作业,
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未明确作业流程等内容,不符合《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六
条: “动火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当明确动火作业时间、地点、作业方式、作业内容、作
业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管控措施。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动火作业、喷水等
人员宣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确认。”的规定;作业票显示动火时间为当日 8:00-14:15,
查人员定位系统,现场监护人员林大宝动火作业时间内在-257m 中段盲风井等位置不在焊接作
业地点,动火作业完工验收人员吉芳萍在 14:18 到-307m 中段,未在现场检查 1h,不符合《地
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结束后,要对作业现场再次用水喷洒,
并安排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 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
责动火作业现场的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确认。”的规定。根据《金属
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
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②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均未设置预警功能和预警参数(矿提供的监测监控系统检
验报告此项内容为合格),系统声光报警功能被人为关闭,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
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 4.3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实现以下管理功能:-实时显示各个监测点的监
测数据,并可以用图表等形式显示历史监测数据;-设置预警参数,并能实现声光预警;-视频
监控应支持按摄像机编号、时间、事件等信息对监控图像进行备份、查询和回放”的规定。根据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
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
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该行
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证据:《2024 年 12 月 2 日动火作业票》、《现场检查记录(宣区)应急现记〔2025〕102 号》
、《责令整改指令书(宣区)应急责改〔2025〕46 号》、《宣城华通矿业有限公司监测监控系
统安全检测报告核查及警示约谈会议记录》、吉芳萍等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18 |
处罚机关 | 宣城市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
地方编码 | 341802 |
备注 | |
公示期限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