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2025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以及奖扶扩面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组织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一)准确把握政策口径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独女户或双女户;
(4)年龄55-59周岁。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龄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个案可参照省人口家庭处《2020年“三项制度”政策口径个案答疑》进行界定。
(二)做好新增对象确认和往年对象年审工作
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扶助对象逐一核实确认,往年对象的年审,要求乡村两级干部与扶助对象见面并签字,区卫健委将对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二、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调查摸底(11月15日前完成)
加大目标人群摸底工作力度。目标人群是指50-59周岁符合奖扶条件的对象和女方45周岁以上未满49周岁符合特扶条件的对象。各乡镇街道要加大目标人群摸底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我区奖特扶申报及时率。
(二)本人申请(11月30日前完成)
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户籍、婚育等相关资料,以及子女死亡或残疾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村级评议、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
1、群众民主评议。召开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个人申报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奖特扶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有关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
2、公示。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向乡镇街道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居委员会负责重新调查审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告知本人或家属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按程序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评议表》《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退出报告单》,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街道。
(四)乡级审核(12月21日前完成)
1、乡级走访调查。由两名以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审核表》上记录。
2、向区卫健委报送个案材料。对审核有异议的、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乡镇街道要告知本人或家属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审核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和《审核表》于12月21日前报送区卫健委(其中奖扶扩面对象申报资料由乡级负责审核并保存档案,区卫健委适时进行抽查)。同时报送《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及《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五)区级确认(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
1、区卫健委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扶助对象名单。
2、2月28日前,区卫健委组织将确认的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人口统筹管理业务应用平台-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系统。
三、落实配套资金,建立完善“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严格落实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卫健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互相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市、区卫健委设立举报电话:市卫健委举报电话:0563-3024362;区卫健委举报电话:0563-3014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