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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502-00013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14 发布日期: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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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14
发布日期: 2025-02-14
【2024年度】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14 08:51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4154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檀志保,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41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21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套餐A·男消费事项不予采信”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行为违法并责令履行。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1014日签收申请人递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申请人认为“**套餐消费并不存在,被申请人应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审查经营者骗取消费者价款不提供服务行为是否成立并作出处理;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审查经营者未明码标价导致消费者消费的行为是否成立并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3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快递查询情况及物流详情(邮件编号:XA05614138932)。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充分履行检查核实职责。202410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宣城**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1018日,被申请人对宣城**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1.现场未发现有超范围经营的情况;2.被投诉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表示,被举报投诉的“**套餐A·男”申请人已消费,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对于投诉举报的“浴资”价格欺诈问题,被投诉举报人积极主动要求整改,已于1018日及时整改,明码标价;3.被申请人现场提取了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对现场检查情况和**APP系统相关页面分别拍照、截屏取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的核查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行了告知义务。被申请人经核查认定被投诉举报人确有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因被投诉举报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因申请人已消费“**套餐A·男”,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并出具了《拒绝调解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1021日作出《关于王**投诉举报宣城市宣州区**游乐乐园和宣城**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回复》,并通过彩信送达给了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2024260号);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宣城**有限公司的认证说明》、订单快照截图一张、电子发票复印件一张、宣城**汤泉账单复印件一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信封封面截图三张;3.现场笔录复印件;4.宣城**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四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宣城**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行政处罚信息系统信息截图二张;6.**汤泉网络平台截图二张;7.**汤泉网络平台浴资修改后截图二张、《宣城**有限公司的认证说明》截图一张;8.《拒绝调解书》;9.《不予立案审批表》;10.《关于王**投诉举报宣城市宣州区**游乐乐园和宣城**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回复》及关于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时间的《情况说明》;11.被申请人向手机号码175****2315发送短信截图一张。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申请事项”为:“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举报奖励”。“事实与理由”为:“‘**套餐A·男’该消费事项本人不予采信,应当向本人退一赔三;‘浴资’价格欺诈,应当向本人退一赔三;发票抬头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1018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宣城**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1.被投诉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认为,申请人已消费在抖音平台下单的“**套餐A·男”,因此明确拒绝调解;2.被申请人现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一楼有展示“成人票:49/位(140㎝以上),门票含餐时间730-1400,晚餐时间1730-2030,门票基础上成年人加收20/位”等信息的展示牌,但被申请人在抖音平台搜索到被投诉举报人的店铺“宣城**有限公司”,出现成人浴资+自助餐原价89元,现价69元的团购项目内容。被投诉举报人当场将抖音平台价格修改为原价69元,现价66元,团购详情页面显示成人浴资门票(1份)49元,自助餐(1份)20元等信息。同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调解书》,明确拒绝调解。被举报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均无行政处罚信息。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但因其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1018日决定不予立案。10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王**投诉举报宣城市宣州区**游乐乐园和宣城**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告知申请人:1.已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被投诉人认为申请人已消费“**套餐A·男”,故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2.被举报人存在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因其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整改,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3.因申请人提出的奖励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无奖励;4.因发票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范围,建议申请人向税务部门反映。同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彩信方式向申请人手机号码175****2315发送了上述《回复》。12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对举报“**套餐A·男消费事项不予采信”事项是否立案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被申请人于202528日作出《情况说明》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中“被投诉人”“当事人”均为宣城**有限公司。同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彩信方式向申请人手机号码175****2315发送了上述《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1018日核查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后,认为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价格欺诈),但因其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1021日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套餐A·男消费事项不予采信”事项进行了核查处理并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