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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501-00047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16 发布日期: 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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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16
发布日期: 2025-01-16
【2024年度】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16 08:50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4153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阳德路与卜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陶宗保,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41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21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1031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延期的决定,被申请人未在1124日前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构成不作为。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信息公开申请》复印件;3.信封封面复印件及物流详情(邮件编号XA05614380032)。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 2024 103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公开你单位处理本人“挂号信为 XA05620552132”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事项承办人员和其父母姓名、执法证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精确到门牌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于20241219日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如下:1.申请公开处理你本人的挂号信为XA05620552132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事项承办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承办人员姓名:戴**、高**;执法证编号:1212072203512120722034;联系电话:0563-30317952.申请公开承办人员身份证号、父母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承办人员身份证号等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故不予公开。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宣区卫健依复〔20243号);2.邮件信封封面复印件(邮件编号:1248766466007)及邮件交寄单(收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1031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公开你单位处理本人‘挂号信为 XA05620552132’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事项承办人员和其父母姓名、执法证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精确到门牌号)、联系电话。”129日,因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被申请人于202412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王**……现答复如下:1.申请公开处理你本人的挂号信为XA05620552132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事项承办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承办人员姓名:戴**、高**;执法证编号:1212072203512120722034;联系电话:0563-30317952.申请公开承办人员身份证号、父母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综上承办人员身份证号等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故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同日将上述《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答复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1031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1219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作出《答复书》,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但申请人仍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