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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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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500/202503-00016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2025年度宣州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及政策告知的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28 发布日期: 2025-03-28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500/202503-00016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2025年度宣州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及政策告知的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28
发布日期: 2025-03-28
关于2025年度宣州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及政策告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28 14:40 来源:宣州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安徽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等相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宣州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及相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25年度宣州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1.宣城市人民医院

2.宣城市中心医院

3.宣城仁杰医院

4.宣城中医院

5.宣城首善心血管病医院

6.宣城骨科医院

二、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告知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须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延长30日。若用人单位未按时限申请,此期间产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二)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要求

1.参保职工应在我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紧急抢救除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后的5日内报告经办机构,并补办有关手续。

2.因我区协议医疗机构技术或设备限制需转外就医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院建议,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附件1),经单位和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转至上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未备案直接转院产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三)异地工伤就医管理

参保职工在宣州区外发生事故伤害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并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表》(附件2)向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我区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四)费用结算注意事项

1.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时,不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结算(含个人账户支付),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2.住院期间不得同时进行门诊治疗。超出工伤医疗“三目录”范围、与工伤无关或超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工伤康复要求

工伤康复须经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在我市指定协议康复机构进行。未经确认或未在指定机构康复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工伤认定前后费用处理

1.《认定工伤决定书》结论作出前的费用通过原渠道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2.《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后,在《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仍需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或职工须填写《工伤职工再次治疗备案申请表》(附件3)备案,备案后费用通过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联网结算(交通事故等第三方责任工伤除外)。

三、咨询方式

工伤医疗费报销咨询电话:0563-3022913。


附件:

1.《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表》

3.《工伤职工再次治疗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