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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501-00037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24 发布日期: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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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24
发布日期: 2025-01-24
【2024年度】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24 16:14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4141


申请人:彭**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宣州区人社局),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陵西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玲,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不服,于202411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128日依法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宣州区财政局未给申请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一事。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51019日被宣州区财政局聘请为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协议,宣州区财政局于19961月起给申请人缴纳社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据此,被申请人认为宣州区财政局于19961月给申请人缴纳社保违背法律规定。其次,2002年宣州区财政局承包荒山,区财政局委派申请人管理至2017年政府征收为止,宣州区财政局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至200712月止,2008年至202112月止的社保未给缴纳。区财政局的行为明显违反《劳动法》。被申请人未经调查核实,认为宣州区财政局履行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与事实不符。故申请行政复议,望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行职情况答复书》,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对本案复议审查时组织听证,便于查清案件。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市财政聘驾驶员合同书》复印件;3.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复印件;4.士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5.《履行职责申请书》复印件;6.《依法履行职情况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复议行政行为及相关经过。20241028日区人社局收到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转发的,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交办的彭**实名控告书的信访件。控告宣州区财政局未在合同期内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事项。我局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据政策规定向信访人电话告知,并寄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二、我局对彭**反映宣州区财政局劳动合同期限内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责任等情况,已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宣区人社监不受(2024)1号)。2024 5月彭**向我局邮寄《履行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为宣州区财政局。申请事项为:1、依法查处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责任。2、指令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对申请人进行赔偿(19951019日起至实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3、指令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补偿金:6685.8(2020年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4、指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147087.6元工资(按本市 2020年职工平均工资80230元计算11个月的两倍工资)。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我局认为其不符合受理条件,已向彭**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宣区人社监不受〔20241)。三、我局对其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仅是针对彭**信访事项的政策解释。202410月彭**向省人社厅邮寄了实名控告书(被控告人宣州区财政局),控告事项为:1、依法调查处理被控告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责任;2、责令被控告人补缴控告人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险福利。我局收到交办的信访件后,立即就涉及社会保险缴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掌握的情况,我局向彭**作了如下政策解释:1、您于19903月至199412月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2、您在宣州区财政局工作期间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根据《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来信人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早于19961月,因此,宣州区财政局从19961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符合政策规定且已履行了该事项的法定义务。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仅是对彭**向省人社厅信访事件程序上的答复,对其信访事项的政策解释。不具有可复议性,故请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履行职责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市财政聘驾驶员合同书》、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士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2.《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宣区人社监不受〔20241号)及EMS邮寄凭证(1292593694559)、物流信息截图复印件;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访转办函及彭**《实名控告书》、邮寄信封(XA34639570534);4.邮箱转办截图;5.《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及EMS邮寄凭证(1249666023839)、物流信息查询截图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彭**曾用名彭**1,于1994121日从部队退伍。19951019日,原宣州市财政局与彭**签订《市财政局聘用驾驶员合同书》。20241023日,申请人向省人社厅邮寄《实名控告书》,控告宣州区财政局未在合同期内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事项。1024日,省人社厅将申请人的《实名控告书》交市人社局办理,1028日,市人社局将《实名控告书》交被申请人办理。1030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告知申请人:1、您于19903月至199412月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2、您在宣州区财政局工作期间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根据《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来信人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早于19961月,因此,宣州区财政局从19961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符合政策规定且已履行了该事项的法定义务。103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1121日,申请人对《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830日,彭**向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递交劳动仲裁申请,该仲裁委经审查于92日以申请人诉求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85日,彭**以宣州区财政局为被告,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1802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驳回彭**诉讼请求,彭**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25日立案,于2024124日作出(2023)皖18民终25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确认彭**与宣州区财政局自20081月起已完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双方未重新缔结劳动合同,200834日宣州区财政局为彭**补缴19961月至2007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双方再无经济往来和交集,彭**2021830日申请劳动仲裁,无任何证据证明具有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彭**基于劳动合同向宣州区财政局主张权利均已超过时效期间。2024523日,彭**以宣州区财政局为被申请人向宣州区人社局邮寄《履行职责申请书》,要求:1.依法查处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责任;2.指令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对申请人进行赔偿(1995 1019日起至实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3.指令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补偿金:6685.8(2020年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4.指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147087.6元工资(按本市2020年职工平均工资80230元计算11个月的两倍工资)524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履行职责申请书》。63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彭**:“经查,得知宣州区财政局于19961月至200712月已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另调查得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18 民终2511号判决书中确认你与宣州区财政局于2008年起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然解除或终止。根据上述判决得知你申请宣州区财政局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二倍工资等相关申请事项,已经经过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该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65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彭**邮寄该决定书,彭**66日收到该决定书。617日,彭**对上述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825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区行复字〔202481号),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适当,但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宣州区财政局的劳动争议事项已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18 民终2511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且申请人就与宣州区财政局的劳动争议事项已于202452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65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亦经本机关宣区行复字〔2024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规定,被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未经复议和诉讼。本案中,申请人的《实名控告书》的控告事项实际为申请人与宣州区财政局的劳动争议事项,被申请人于1030日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亦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结果相符,申请人与宣州区财政局的劳动争议事项已经复议和诉讼,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彭**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