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30K/202502-00008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4年度】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06 | 发布日期: | 2025-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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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4年度】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06 |
发布日期: | 2025-02-06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4〕125号
申请人:邢*
委托代理人:宣继旋,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人民政府,地址: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街道。
主要负责人:方雪军,副镇长,主持工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2025年1月6日,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依法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关于责令**村民委员会、**村**组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村**组(下称**组)村民。2019年1月24日,因**矿业租用土地项目,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村民委员会作为征地主体与该村**组签订《征(租)用土地补偿协议》。根据**组代表形成的分配方案,**组获得的1300万元补偿款按照58份分给该村组10户,申请人邢*户分得6份。申请人获知,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村民委员会通过在2019年1月24日《征(租)用土地协议书》上伪造“闻**、石**”二人签字的方式,将按照**组小组成员代表签字的分配方案确定的属于申请人邢*户的补偿款支付给闻**、石**,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邢*依据法律规定,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狸桥镇人民政府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违法行为,即通过在2019年1月24日《征(租)用土地协议书》上伪造“闻**、石**”签字的方式将属于申请人邢*的土地补偿、劳力安置、青苗等补偿费分给闻**、石**,并责令**村民委员会赔偿邢*的土地补偿、劳力安置、青苗等补偿费损失。被申请人狸桥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附件,但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未作出处理。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予以支持。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关于责令**村民委员会、**村**组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及附件[征用土地协议书(签名无闻**、石**)、征用土地协议书(签名增加闻**、石**)、林权证(编号:03418021308GD
Y20019)、林权证(编号:03418021308GDYMSY20035)、**村**组农户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说明];3.邮件物流详情。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复议申请人邢*提出申请,要求答复人对《关于责令**村民委员会、**村**组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作出处理,非申请人邢*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受其前妻石**1的胁迫所为。答复人在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后,于2024年11月14日到**村*村村民组进行走访,向申请人邢*及其哥哥邢*1(*村村民组原组长,现**组村民代表)了解情况,其二人告知,对涉案310.1亩山场征地补偿款分配事宜,申请人邢*前妻石**1认为相关组织的分配方案违法,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数次提起民事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法庭支持。为此,石**1为达到其目的,多次找到邢*进行纠缠,要求其以邢*的名义,向答复人提出申请,要求答复人责令**村民委员会、**村**组改正违法行为,此后又提起行政复议。为注明提起申请及行政复议并不是邢*的真实意思表示,邢*出具了书面《说明》。二、申请人邢*所述“狸桥镇**村委会在2019年1月24日《征用土地协议书》上伪造了闻**、石**二人签字”,与事实不符。1.闻**是石**1的继父,原本就是**村**组村民,对涉案土地征地补偿款享有分配权;石**是石**1的妹妹,对于其是否享有涉案土地征地补偿款,在涉案土地被征用前,对另一处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事项,石**1起诉石**,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上来看,石**享有**组的土地承包权,继而也享有相应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2.闻**、石**二人的签字是最后签的,并不是**村委会伪造。在2019年1月24日《征(租)用土地协议书》上,申请人邢*的前妻石**1表示,其代表其家庭6人(闻**、石**1、石**1两个姐姐、石**1母亲、石**)在协议上签名,闻**、石**在得知情况后,明确表示石**1的签名不能代表他二人,于是闻**、石*两人一起到在**村委会,分别在该协议上签了字。三、对涉案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是**村**组村民会议研究决定的,属于村民民主议定事项,是村民自治行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之规定,**村**组村民会议有权对涉案土地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作出决定。如上所述,对涉案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是**村**组村民会议研究决定的,不是**村委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只有**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答复人才能责令其改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答复人也不得干预。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说明(邢*);2.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宣州检民(行)监[2019]34180200009)。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责令**村民委员会、**村**组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违法行为,即通过在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上伪造“闻**、石**” 签字的方式,将属于申请人邢*的土地补偿、劳力安置、青苗等补助费分给闻**、石**,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邢*的损失。8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2024年11月1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12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发送《听取意见告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被申请人答复理由不成立。
另查,2025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答复意见书》,申请人于1月25日收到该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人履行职责的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履职的事项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的结果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在两个月内既未进行调查,也未向申请人回复,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答复称本案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受其前妻石**1的胁迫所为,但提供的《说明》仅说明申请人名下的林权证已转让石**1,不能证明本案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本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听取意见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被申请人称刑璟被其前妻胁迫不符合事实”。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已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责令**村民委员会、**村**组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未处理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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