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MB0856052K/202503-00007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宣州区林业局关于公布2024年公共服务清单的公告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3-12 | 发布日期: | 2025-03-12 |
索引号: | 11341703MB0856052K/202503-00007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宣州区林业局关于公布2024年公共服务清单的公告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3-12 |
发布日期: | 2025-03-12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构 | 办理依据 | 事项类别 |
1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林业领域) | 办公室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53号 ):2021年底前,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各地区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 2.《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21〕109号)。 |
主动服务类 |
2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补发 | 生态保护修复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 依申请类 |
3 | 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 | 生态保护修复科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 依申请类 |
4 | 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 | 生态保护修复科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5 | 三级古树公布 | 生态保护修复科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九号)八条: 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 主动服务类 |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 ||||
6 | 义务植树宣传教育 | 生态保护修复科 | 1.《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 主动服务类 |
2.《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主管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和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培训义务植树技术骨干,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教育,普及绿化知识,提供技术服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其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 | ||||
7 | 三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服务 | 生态保护修复科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 主动服务类 |
8 |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 | 生态保护修复科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9 | 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 生态保护修复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 主动服务类 |
10 | 组织实施防沙植树造林 | 生态保护修复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植树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的标准和具体任务,并逐片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 主动服务类 |
11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生态保护修复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 依申请类 |
12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 | 依申请类 |
13 | 全区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五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 主动服务类 |
2.工作实际需要,且已常态化开展。 | ||||
14 |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和变化动态发布 |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主动服务类 |
15 | 湿地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 主动服务类 |
16 |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 主动服务类 |
17 | 组织开展“爱鸟周”宣传活动 |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 主动服务类 |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每年4月4日至10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10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 ||||
18 | 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 |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 主动服务类 |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每年4月4日至10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10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 ||||
19 |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 主动服务类 |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 ||||
20 | 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教育 |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204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 主动服务类 |
21 | 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 |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 主动服务类 |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每年4月4日至10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10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 ||||
22 |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核实认定补偿 |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依申请类 |
23 |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 |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这包括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以及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而第六条则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其有关部门则按照职责分工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相关工作。 | 依申请类 |
24 |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 主动服务类 |
25 | 猎捕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备案 |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 依申请类 |
26 |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备案 |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 依申请类 |
27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 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测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 依申请类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 ||||
28 | 全区主要林业有害生物中长期趋势预报定期发布 | 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 主动服务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 ||||
3.部门“三定”规定,且常态化开展。 | ||||
29 |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推广服务 | 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 主动服务类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 ||||
30 | 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 | 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 | 1.《安徽省松材线虫防治办法》第六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 | 主动服务类 |
2.《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人工地面调查技术规程》第六条 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分布的地方,每年9月份-10月份全面开展调查;重点预防区、距松材线虫病发生地直线距离在30公里以内区域,除开展秋季普查外,每年4月份-5月份增加一次普查。 | ||||
31 | 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申报及有害生物调查服务 | 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依申请类 |
32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推广服务 | 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 主动服务类 |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治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 ||||
33 | 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34 | 森林防火咨询、投诉、举报和火灾报警受理 | 防火科 | 1.《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依申请类 |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 ||||
35 |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 防火科 |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 主动服务类 |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 ||||
36 | 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 | 防火科 | 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安徽省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 | 主动服务类 |
37 |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 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 依申请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 ||||
3.《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六条 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 ||||
38 | 林业科技推广 | 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 主动服务类 |
39 | “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推荐 | 产业办 | 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全文。 | 依申请类 |
2.《关于开展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暨示范家庭林场创建和评选工作的通知》(林改函〔2017〕824号):二、评选办法 (一)组织推荐。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自愿申报,并从中择优推荐,同时填写《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附件4)和《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表》(附件5),报所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示范家庭林场为首次评选。省级示范社为第四次评选,此前第一次被评为省级示范社三年期满且仍然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示范社自愿申请一并参加本次申报,经审核合格再次确认为省级示范社。 | ||||
40 | “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受理 | 产业办 |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林产〔2013〕34号)第八条:申报程序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行文向省林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 依申请类 |
41 |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受理 | 产业办 |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林外函〔2017〕142号):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中,企业名称要与工商注册名称相一致,在要求盖章的地方,务必盖章。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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