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罚〔2025〕8号
宣城市通海碳酸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935536249,法定代表人:孔建国,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高立洪林场)。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企业,厂区内建有一套无自动校准功能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开展2024年三、四季度比对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宣城市通海碳酸钙有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孔建国身份的情况;
2.2025年1月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宣城市通海碳酸钙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开展2024年三、四季度比对监测的情况;
3.2025年1月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宣城市通海碳酸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建国承认未按要求开展2024年三、四季度比对监测的的情况;
4.2025年1月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三份,证明宣城市通海碳酸钙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一套CEMS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以及2024年三、四季度在线监测数据无日超标数据的情况;
5.2025年1月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原件1份,提取书证为《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复印件,证明宣城市通海碳酸钙有限公司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应不少于3个月一次以及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形的情况;
6.2025年1月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原件1份,提取书证包括排污许可证副本关于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相关内容复印件,2024年一、二季度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排污单位自主验收表复印件,证明宣城市通海碳酸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已通过验收以及已按要求完成2024年一、二季度比对监测,结果均为达标的情况;
7.2025年1月1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宣城市通海碳酸钙有限公司已建CEMS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设备不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情况;
8.2025年1月1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原件1份,提取书证包括《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复印件、《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复印件、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运维人员郝加鹏身份证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以及郝加鹏身份证明书复印件,证明宣城市通海碳酸钙有限公司已与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以及运维人员郝加鹏运维人员身份的情况;
9.2025年2月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宣城市通海碳酸钙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重质碳酸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年产5万吨轻钙环保设施提升及3万吨超细重钙技改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目前项目正在验收的情况;
10.2025年2月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原件1份,提取书证包括宣城市通海碳酸钙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重质碳酸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材料复印件,年产5万吨轻钙环保设施提升及3万吨超细重钙技改项目环评批复、环评附图《宣州区生态保护红线位置示意图》、《环境保护目标图》以及验收协议复印件,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锅炉废气排放口日数据清单复印件,证明宣城市通海碳酸钙有限公司已建项目已完成环保审批和验收,已建技改项目已完成环保审批和正在验收的情况,你单位涉嫌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且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的情况;
1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原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5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5〕5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企业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标准标准,我局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