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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502-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不罚〔2025〕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20 发布日期: 2025-02-20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502-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不罚〔2025〕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20
发布日期: 2025-02-20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不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2-20 09:25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不罚〔2025〕1号

 

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901642668,法定代表人尉道华,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粮食产业园区。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件投诉内容: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百纳压力容器公司环保手续不全,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我局于20241112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企业正在建设的1条喷塑生产线超环评审批范围,我局要求你企业论证是否属于重大变动。20241210日,你企业提供论证报告,明确正在建设的喷塑生产线建成投产产能会增大33%,符合《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文件中“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道华、总经理李昌龙的身份,法人授权委托的情况;

2.2024年11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现状的情况;

3.2024年11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正在建设1条喷塑生产线的情况;

4.2024年1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中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昌龙口述案件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6.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企业布局的情况;

7.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年产90万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天然气钢瓶项目”环评批复1份、“年产90万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天然气钢瓶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企业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8.环评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批复的环评中1条喷塑生产线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重大变动情况说明”,证明你企业正在建设的1条喷塑生产线属于重大变动的情况;

11.2024年12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中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1条喷塑生产线属于重大变动的情况;

12.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1条喷塑生产线购买电子发票1份、承揽合同1份,证明你企业正在建设的1条喷塑生产线投资额;

13.2024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超出环评范围的喷塑生产线已停止建设,并主动进行拆除,现已拆除完成,恢复原状的情况;

14.2024年12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超出环评范围的喷塑生产线已停止建设,并主动进行拆除,现已拆除完成,恢复原状的情况。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于2025114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不罚告〔20251 号)告知你企业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企业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鉴于你企业超出环评范围的喷塑生产线已停止建设,并主动进行拆除,现已拆除完成,恢复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文件精神,你企业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企业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前或者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应当依法报批环评手续,项目未经批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提高守法意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你企业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