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91406L/202502-00007 | 组配分类: | 主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宣州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18 | 发布日期: | 2025-02-18 |
索引号: | 11341700MB1791406L/202502-00007 |
组配分类: | 主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宣州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18 |
发布日期: | 2025-02-18 |
关于印发《宣州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宣城高新区管委会、宣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安徽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宣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宣州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16日
宣州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安徽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宣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工作原则,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形成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区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2023年底前,完成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及支流、南漪湖(宣州区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任务,完成30%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上述排污口70%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基本建成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开展排查整治
(一)组织开展排查
在前期已开展的宣州区长江一二级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基础上,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通过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测和人工实地勘察等手段开展全方位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我区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三)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
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对排查现场符合采样监测条件的排口,排查期间应同步开展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要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按照“谁排污、谁监测”原则,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特征污染物。有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
(四)建立整治工作台账
认真梳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要建立规范统一的入河排污口台账,建立常态化机制,掌握入河排污口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更新。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及支流、南漪湖(宣州区境内)入河排污口台账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汇总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其余入河排污口台账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核确认。
(五)落实整治任务
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鉴于此次入河排污口排查点多面广,排查监测溯源及制定整治方案时间紧、任务重,参照周边县市的做法,拟聘请第三方开展排查监测溯源及制定整治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要按照确定的整治方案负责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河道非法排污行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区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行业入河排污口整治的统筹推进和监督指导。
(六)明确整治要求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科学制定我区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及支流、南漪湖(宣州区境内)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应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其余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应经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同意。整治方案要明确每个排污口的排污问题、整治目标、整治要求、具体措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1)依法取缔一批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供水和工程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确保我区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2)清理合并一批
对于城镇、乡村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
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
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中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严格规范审批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乡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实行分级管理,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2〕1259号)要求执行。排污口审核、登记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体系。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完善树标立牌
依据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统一设置标志牌,公开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入河排污口“有标牌、看得见”。
(四)明确监管责任
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区生态环境分局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区水利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区住建局和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农田退水口、灌区排口排查整治;区卫健委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五)强化执法监测
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以及未落实排污许可证等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和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宣州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推进全区长江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区级统筹抓推进、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具体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区河长制办公室督促指导各地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长制年度重点工作,强化统筹和监督指导。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跟进了解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
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水资源管理考核,对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
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关于调整宣州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附件:
关于调整宣州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宣州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人事调动和工作需要,决定调整宣州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曹 俊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杨宏亮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张 琳 区财政局局长
魏取宝 区水利局局长
周 飞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宏宇 区政府督办室主任
成 员:熊志敏 区发改委副主任
梅 梅 区经信局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许荣根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规划师
杨 宁 区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沈 欣 区住建局副局长
孙兆祥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耿 浩 区委农办专职副主任
何小兵 区水利局副局长
李连顺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周家平 区城管执法局党委委员
胡伟仕 宣城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
蒋励佳 狸桥镇党委副书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均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杨宁兼任,区水利局副局长何小兵、区委农办专职副主任耿浩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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