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罚〔2025〕6号
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MRHFP46,法定代表人:陈深元,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工业园东区建林路3号。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有部分生产废水通过导流池时溢流至厂区雨水管网,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综合废水排口(编号:DW001)进行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证明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的情况;
2.安徽宣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厂房租赁合同1份、投资协议1份、备案表1份,证明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租用安徽宣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罗家前为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房东的情况;
3.2024年12月27日和2024年1月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调查时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部分生产废水通过导流池时溢流至厂区雨水管网的情况;
4.2024年12月27日、2024年1月6日和2025年1月1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证明企业口述部分生产废水通过导流池时溢流至厂区雨水管网和企业房东口述污水处理站停运原因的情况;
5.2024年12月2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4张,证明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部分生产废水通过导流池时溢流至厂区雨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站现场的情况;
6.2024年12月2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原件1份,证明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厂区现场相关设施位置的情况;
7.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排污许可证和废水排口的情况;
8.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年产1500吨休闲食品厂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相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项目环评手续和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9.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关于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的情况汇报复印件1份,证明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向园区管委会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的情况;
10.安徽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平台查询截图1份,证明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无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以皖宣环(宣)罚告〔2025〕4号告知你企业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企业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