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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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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50165997X/202410-0003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宣州区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25 发布日期: 2024-10-25
索引号: 11341703050165997X/202410-0003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宣州区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25
发布日期: 2024-10-25
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25 09:51 来源:宣州区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城管(物管)罚决字20248202

 

被处罚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山     

 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锦城南路184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5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24年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将宣州区梅园金领苑B幢-1-1室物管用房给他人居住使用,改变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违反了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询问调查笔录;2、现场数码照片;3、相关人员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该行为违反了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之规定,属于一般情形,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罚款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