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30K/202412-00024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4年度】1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09 | 发布日期: | 2024-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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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4年度】1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09 |
发布日期: | 2024-12-09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4〕115号
申请人:林**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人民政府,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汪杨,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朱信〔2024〕2号),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9月26日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9月29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10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朱桥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朱信〔2024〕2号);2.请求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并公平公正处理申请人林**关于拆迁补偿不公等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偿。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反映的基本事实已确认。本次征迁中,申请人与陈**、李**、杨**户均因1985年圩堤兴修被拆迁,均未给予安置和补偿,采取自行选址建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4家均重新在*村的集体土地上建房。杨**户有一套房子按国有土地标准获得补偿。二,答复书中对陈**、李**家参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朱桥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征迁过程中未依法行政。一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拆迁摸底调查结果和公示内容,乡政府至今未公开;二是送达文书不完整、不准确。《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附件材料申请人均未收到;三是朱桥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征迁过程中未依法行政;四是朱桥乡政府以申请人如不能接受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可以放弃本次拆迁所享有的权利,违反了依法行政和公平公正补偿原则。综上,恳请宣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并支持本复议申请,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朱信〔2024〕2号);3.申请人林**向市长信箱第三次投诉区政府回复、申请人林**向市长信箱第四次投诉区政府回复、申请人林**向市长信箱第五次投诉区政府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朱桥段项目基本情况。水阳江中游治理防洪工程朱桥段系水阳江及北山河沿线圩堤提标改造,全长16.65公里,项目区内涉及朱桥乡6个村(社区)下辖的1个国有土地的居民组和30个集体土地的村民组,房屋征收606户,房屋征收面积8.8万平方米。二、答复人在征迁过程中依法征收、流程规范、程序正当。1.在征收工作启动前,为便于征收工作的开展,朱桥乡政府安排了第三方测量单位对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户家庭房屋等进行了丈量和测绘,并就测量结果等信息在所在的行政村(社区)公开栏以及征收区域内进行了张榜公示;因**社区系**区委所在地,该区域内属于国有土地范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朱桥乡政府征迁工作组、**社区工作人员于2021年10月31日,在老**社区街道召开了被征收对象户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并由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申请人林**系朱桥乡原**村*村组村民,该村民组村民系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此次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征收户家庭房屋属性、面积等情况已在所在行政村公开栏以及被征收区域进行了公示;申请人林**此次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证载集体土地,为此,朱桥乡征迁工作组成员,已多次与林**进行了政策宣传以及相关补偿标准的告知。三、申请人林**反映的具体问题的情况违背事实。(一)陈**、李**家房屋参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有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合考虑该两户实际情况和历史因素,经与区征管局业务指导组会议讨论研究,此次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征迁时对陈**、李**户参照国有土地标准进行了补偿。(二)答复人在征迁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1.答复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了公开公示程序。2.答复人送达文书已完成了所有的送达手续,复议申请人已收到了完整的送达文书内容。3.答复人在征迁过程中依法行政。截止目前,杨**配偶潘**在**供销社处购买的房屋参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已达成征收协议,杨**名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证载集体土地)的房屋经征迁工作组认定,其房屋征收应当按照集体土地标准执行,为此该户就此房屋暂未与朱桥乡政府达成征收协议。4.答复人截至目前并未与申请人林**达成征迁协议,故不存在违反依法行政和公正补偿的原则。四、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林**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林**提及到“李**、陈**、杨**”具体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林**作为行政相对人并无关联性;(二)申请人林**提及到对信访答复不满意,因而提出申请行政复议。信访答复只是就信访事项作出书面回复,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该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调整对象;(三)申请人林**应当根据《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宣州段项目建设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宣区政办秘〔2021〕40号)文件所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准备相关证明资料,提交朱桥乡征迁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最终补偿结果应依照申请人林**所提供的证明资料以及工作组具体核实情况确定的补偿;(四)行政机关未对申请人林**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林**的权益也未受到任何损害,因此,申请人林**提出行政复议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请求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公示照片6张、林**测绘图1张、不动产照片3张、评估公司会议视频截图3张、文书送达微信截图1张;2.皖自然资〔2020〕15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落款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3.宣区政秘〔2019〕99号《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落款日期为2017年4月27日);4.宣区政秘〔2020〕120号《关于调整宣州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6.宣区政办秘〔2021〕40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宣州段项目建设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8日,申请人向安徽省信访局反映被申请人拆迁不公,要求调查处理。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反映拆迁不公、政策因人而定问题。1.**社区系**区委所在地,该区域属于国有土地性质,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标准执行。其余涉及征迁的五个村(社区)下辖的30个村民组均属于集体土地范围,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宣州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宣区政秘〔2020〕120号)政策标准执行。2.关于您反映的陈**、李**户房屋征收的相关问题。陈**、李**户系**社区非农业居民,其家庭成员也系**社区非农业居民,且至今未享受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该两户房屋系1985年因朱桥**圩堤建设需要被拆除。由于历史原因和当时实际情况,未给予安置和补偿,采取自行选址建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该两户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此次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征迁,该两户不符合集体土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件,其家庭也未享受过集体土地及农村宅基地分配。综合以上因素,朱桥乡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征迁工作领导组审查后决定对该两户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执行。3.关于您反映杨**户房屋征收相关问题。截至目前,征迁工作组认定,该户房屋征收应当按照集体土地标准执行,该户也至今未与朱桥乡政府达成征收协议。4.关于您户房屋征收相关问题。由于你家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证载集体土地)且未能提供应当享受国有土地征迁标准的佐证资料,因此,征迁工作组认定对你户房屋征收按照《关于调整宣州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宣区政秘〔2020〕120号)政策标准执行。综上,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二、关于您反映的征迁补偿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的问题。1.关于您反映房屋面积、内部装潢不公开问题。在征收工作启动前,朱桥乡政府按照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安排了第三方测量单位对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户家庭房屋进行了丈量和测绘,并就测量结果按照规定进行了张榜公示。2.关于您反映的房屋权属性质不公开问题。在此次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征收户房屋的属性、面积等情况均已在所在行政村公开栏及被征收区域进行了公示。3. 关于您反映征迁补偿因人而定,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公开、不给看问题。朱桥乡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征收工作相关文件、执行标准均在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综上,不存在您反映的征迁补偿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等问题。三、关于您反映房屋因工程施工受损,已无法居住的问题。工程实施前,考虑到工程实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朱桥乡政府已督促施工单位对环境影响范围内的房屋等现状进行了影像资料留存,便于妥善处理后续可能存在的争议。事实上,目前工程项目*村组段暂未实施,工程运输也不经过该段。您如最终与朱桥乡政府未达成房屋征收协议,可留存相关房屋受损资料,以便提供给施工单位鉴定评估、恢复和修缮,也可通过司法途径提出民事赔偿。如对上述意见不服,请于60日内向宣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另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目前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本机关认为:《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安徽省信访局反映,省信访局转交被申请人办理后,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该答复书内容系对申请人反映问题作出的解释性、说明性回复,主要是对原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肯定,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时,将对信访事项不服的救济途径告知为向宣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至今未签订补偿协议,最终的补偿结果也未确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并公平公正处理申请人林**关于拆迁补偿不公等问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需说明的是,本案实际上因申请人房屋征收补偿引起,为源头化解行政争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当对照补偿标准,结合房屋具体情况进行有效协商,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届时,申请人如仍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保障其权益,避免提起无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徒增程序空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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