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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403-00034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9 发布日期: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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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9
发布日期: 2024-03-29
关于《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29 13:01 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32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宣区政秘〔2024〕15号) 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宣城市《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宣政办〔2020〕5 号)规定,宣州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最终形成清理结果。

二、制定要求

按照合法、全面、公开的原则,组织对全区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

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妨碍公平竞争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或与机构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中央、省、市部署不相衔接的,应当予以废止。 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 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 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要继续执行的,需要进行修改。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 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或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三、起草经过

2024年2月,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宣区司〔2024〕3号),明确了清理范围、清理原则、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本次清理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按照权限范围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我局汇总。

本次清理工作共收到16个区直单位的清理建议,结合省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区司法局拟定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保留、拟修订、拟宣布失效、拟废止的初步清理结果。3月12日,将初步清理结果向区直各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各单位无修改意见,经进一步核对完善后形成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3月25,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3月29日以区政府名义印发。

四、工作目标

严格审查论证,根据清理实际,分别提出继续有效、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需要修改的处理意见。

五、主要内容

保留《关于印发宣州区楼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区政〔2006〕133号)等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宣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宣区政办〔2017〕17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宣州区促进区属国有文化旅游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宣区政〔2018〕144号)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宣布《关于印发宣州区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宣区政〔2006〕94号)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

六、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落实到位,继续有效的文件认真执行,需要修订的文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订,宣布失效或废止的文件不再执行。区司法局要持续加强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各起草单位要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定程序规定,确保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统一,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七、咨询方式

起草部门:宣州区司法局  合法性审查科

    联系电话:0563-2020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