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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411-00024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1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22 发布日期: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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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1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22
发布日期: 2024-11-22
【2024年度】1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22 09:29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4107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檀志保,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书》(宣区市监不立〔2024〕第11090301号)不服,于2024912日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913日收到该申请,于91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93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书》(宣区市监不立〔2024〕第11090301号),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815日,本人通过**平台在被举报人处订购该酒店入住221821日,被申请人签收本人关于该商户违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投诉举报信。(主要诱因:房间噪音大、空调无法达到作业条件,合理的退房诉求被举报人处理方式和态度恶劣)93日,被申请人审查认为未发现被举报人违法行为,遂对本人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本人对该行为不服,并认为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撤销重作,遂向你机关提请复议。主要意见:被申请人以“牙刷”为“牙膏”附赠认定违法行为不成立并对当事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牙膏”产品信息独立于“牙刷”,两者并不具有关联性,案涉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依照五十四条可以作出处理。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第五十五条对被举报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复印件;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宣区市监不立〔2024〕第11090301号)。

被申请人称:2024年821日,我局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宣城市**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无生产厂商、生产日期、保质期及未按规定贮存食品。826日,我局依法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内容的投诉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其投诉举报的消毒产品的投诉内容不属于我局职责,本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我局决定不予受理同时决定不予立案,应向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因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投诉举报情况,当日,我局向申请人制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期五日提供相应证据材料。827日,我局邮寄送达了上述相关文书。829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牙刷牙膏在同一个包装的图片,和空调噪音问题的视频(属于双方民事纠纷与本次投诉举报信内容无关),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8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随机抽取客房检查房间内化妆品情况,客房内化妆品均有完整的标签标示信息,申请人所述肥皂,现场检查发现为香皂,最小包装有厂名厂址及限用期限,标注执行标准为QB/T 2485-2008,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七十七条第二款:“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该香皂仅具有清洁普通功效,按一般日化产品管理,不属于化妆品,现场发现的沐浴露、洗发水,均有厂名厂址限用期限等相关产品信息。现场发现的与申请人提供牙膏牙刷的图片内容一致的牙膏牙刷均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透明可以透过包装查看牙膏完整信息,该牙膏为**实业有限公司为酒店定制生产,牙刷为其厂附赠,该牙膏牙刷仅对酒店供应不对外销售,由酒店免费提供向消费者提供,不影响消费者在酒店的使用,不应视为无厂名厂址等信息的产品。被投诉举报人的早餐服务由宣城市**在酒店内运营,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未按规定贮存食品,现场检查未发现未按规定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93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因被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95日,我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综上所述,我局处置该举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对我局作出的决定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投诉举报信材料及补充提供照片复印件;2.《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现场检查照片;3.情况说明、拒绝调解说明复印件;4.《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5.《投诉受理决定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凭证复印件;6.《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凭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8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宣城市**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消毒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未按规定贮存食品。822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82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依法受理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未按规定贮存食品的投诉事项,但消毒产品的投诉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消毒产品的投诉举报应向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五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8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受理决定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829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提供了“牙膏牙刷”照片等证据。83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牙膏牙刷与申请人提供照片一致,“牙膏牙刷”均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袋透明可以查看“牙膏”完整信息,均有厂名厂址限用期限等信息,“牙刷”为附赠,仅对酒店供应不对外销售;申请人所述“肥皂”,现场检查为“香皂”,仅标记具有清洁功效,不属于化妆品,不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现场发现的沐浴露、洗发水,均有厂名厂址限用期限等信息。当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关于牙刷为牙膏附赠,免费提供给客人使用的说明)等证据。93日,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同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明确拒绝接受调解。当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9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912日,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8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826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未按规定贮存食品),并告知对“消毒品”的投诉举报需向有关部门提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未按规定贮存食品的举报线索核查后,认为被举报化妆品包装符合规定,且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未按贮存食品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9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95日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