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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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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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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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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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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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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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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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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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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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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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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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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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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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区卫公罚[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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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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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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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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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经2024年7月9日经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公司采样检测,2024年7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成人游泳池和儿童游泳池池水的尿素、游离性余氯以及强制性浸脚池的余氯不合格,不符合卫生标准,2024年7月29日我委卫生监督员对其实际经营人做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应按规定要求做好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工作,确保游泳场所公共卫生安全;2024年8月7日我委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对其游泳池水和强制性浸脚池水进行随机采样检测,2024年8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成人游泳池的尿素和儿童游泳池的尿素、游离型余氯不合格,不符合卫生标准。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逾期不改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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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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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童梦城体育运动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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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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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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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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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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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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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区卫公罚[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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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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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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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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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该单位经第三方检测显示床单、枕巾细菌总数不合格,不符合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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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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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启航商务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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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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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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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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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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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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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区卫公罚[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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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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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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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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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住宿场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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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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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万客来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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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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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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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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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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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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