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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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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2501-00012 组配分类: 卫生监督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度行政执法情况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09 发布日期: 2025-01-09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2501-00012
组配分类: 卫生监督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度行政执法情况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09
发布日期: 2025-01-09
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度行政执法情况
发布时间:2025-01-09 09:22 来源:宣州区卫健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皖发办〔2020〕14号)第十七条规定,现将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健委”)2024年度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公布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关基本情况

区卫健委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由宣城市宣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宣城市宣州区卫生监督站)开展,宣城市宣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宣城市宣州区卫生监督站)设定编制数为148人,在编人数136人,共设执法岗位52个,持有行政执法证件72人,占比53.33%,行政执法辅助人员0人。

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一是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区卫健委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上主要通过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和加强事后公开三个方面来开展工作。明确“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方式和监督方式等,规范执法活动行为,公布执法决定和检查结果。

二是落实执法程序要求。由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身份并说明执法来意,执法过程严格遵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识。严格按照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的要求,在区政府网站公示51件行政处罚信息。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双随机监督检查信息共计299条。依托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及时上报和公示。

三是持续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原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印发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卫监字〔2018〕38号),配备了现场执法记录仪和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站并依托安徽省卫生健康监督综合管理平台执法音视频管理系统,坚持在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运用手持执法终端设备和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实现执法记录和纸质行政执法文书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定期开展全过程记录稽查。执行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和执法案卷标准。

四是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区卫健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和目录清单的通知》(卫计办字〔2019〕200号)文件,聘请了一名法律顾问,明确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程序、机构及人员并认真开展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三、执法人员管理情况

宣城市宣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宣城市宣州区卫生监督站)制定了内部执法人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全年共集中开展了2次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及国家疾控大学习培训活动,全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宣城市宣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宣城市宣州区卫生监督站)2024年度均圆满完成了各项执法检查计划的工作内容。

五、自由裁量权行使和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制度落实情况

宣城市宣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宣城市宣州区卫生监督站)行政处罚工作均严格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区卫健委公布了16条事项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制度,全年无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免予行政处罚情况发生。

六、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情况

宣城市宣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宣城市宣州区卫生监督站)全年共查处13起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

七、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应用情况

宣城市宣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宣城市宣州区卫生监督站)在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中主要运用于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年审及管理,单位信息的管理,行政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的录入工作等。

  

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吊销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宗) 罚没金额(万元)
1 38 0 44 2 0 0 0 0 0 0 0 0 51 19.9673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