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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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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501-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罚〔2025〕2 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 2025-01-03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501-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罚〔2025〕2 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 2025-01-03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罚〔2025〕2 号
发布时间:2025-01-03 15:31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金桂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692817555X,法定代表人:余金龙,地址:安徽省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麒麟大道35号。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对你企业进行调查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2024年10月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的函》(安环委办〔2024〕63号)交办你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问题,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开展调查。

经调查和询问相关责任人发现,2024年3月21日你企业环保设备巡检员张大祥明知位于1号车间西侧定型工段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水喷淋+高压静电”定型废气处理设施中的高压静电设备故障,未及时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被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暗访时发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2024年11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企业定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已正常运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余金龙对2024年3月21日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指认;

3.2024年10月1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余金龙、环保设备巡检员张大祥、电工、机修负责人周汉民口述案件的情况;

4.2024年10月16日提取《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的函》(安环委办〔2024〕63号)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案件来源,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4年10月16日、2024年11月1日提取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2024年10月16日提取无锡宝隆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票复印件1份,设备巡检维修单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2024年3月21日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存在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情况;

6.2024年10月16日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身份证明书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相关责任人身份、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及企业分布情况的情况;

7.2024年10月16日提取宣城市金桂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印花计划单》复印件5份,证明企业当时的生产情况;

8.2024年10月16日提取宣城市金桂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0万米化纤家纺面料分散染料印花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环评文件(节选)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定型工段需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9.2024年10月7日提取宣州区人民政府网站2022年7月19日公示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2〕18号)打印件1份,2023年7月14日公示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3〕8号)打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两年内的环境违法次数的情况;

10.2024年10月21日提取生态环境部网站《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打印件1份,证明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况;

11.2024年10月16日提取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4年11月5日,我局向你企业下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32号),你企业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皖环发〔2020〕20号)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经研究决定,对你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圆整(¥163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