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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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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501-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罚〔2025〕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02 发布日期: 2025-01-02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501-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罚〔2025〕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02
发布日期: 2025-01-0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1-02 15:12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51

 

宣城市翔中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TPHXW1Y,法定代表人:包永志,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洪东路电商楼1楼102号。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和2024年11月22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企业将安徽司尔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交由你企业综合利用的部分磷石膏跨省转移至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社渚镇,本次跨省转移利用过程中未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听电话情况登记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情况;

2.宣城市翔中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明书原件2份,证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永志和安徽司尔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员工陈星身份的情况;

3.2024年11月1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4年11月2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各1份,证明调查时宣城市翔中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指认现场和安徽司尔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现状的情况;

4.2024年11月2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证明该企业将安徽司尔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交由该企业综合利用的部分磷石膏跨省转移至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社渚镇未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备案和未产生违法所得的情况;

5.2024年11月1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2张和2024年11月2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1张,证明在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社渚镇殷桥村一处废弃厂房外空地上堆放的两堆物料为该企业跨省转移利用的磷石膏和磷石膏已运回磷石膏库的情况;

6.磷石膏综合利用合作协议1份,证明该企业与安徽司尔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签订磷石膏综合利用合同的情况;

7.安徽司尔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磷石膏出库单和统计明细报表各1份,证明该企业2024年11月9日-2024年11月14日在安徽司尔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磷石膏出入库的情况;

8.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和安徽司尔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环评及批复相关内容摘录各1份,证明安徽司尔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磷石膏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9.安徽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平台查询截图1份,证明该企业无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以皖宣环(宣)罚告〔2024〕34号告知你企业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企业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裁量情况。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45152

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