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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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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12-0006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罚〔2024〕3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30 发布日期: 2024-12-30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12-0006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罚〔2024〕3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30
发布日期: 2024-12-30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罚〔2024〕31号
发布时间:2024-12-30 17:40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宣)罚〔2024〕31号

 

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795064314Q,法定代表人:孔建水,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魏村村委会北山工业开发区。     

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发现你企业2024年6月碳化塔排口颗粒物、氮氧化物日均排放浓度超标。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于2024年8月14日委托安徽省宣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企业碳化塔排口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经监测,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121mg/m3,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标准》(GB31573-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根据规定程序,2024年10月14日,我局对你企业送达了拟处罚20万元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为:皖宣环(宣)罚告〔2024〕28号和《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为:皖宣环(宣)听告〔2024〕8号,你企业于2024年10月18日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程序规定对你企业陈述、申辩进行了现场复核。

2024年10月24日,你企业提出重新监测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结合相关规定,2024年11月11日,我局委托安徽省宣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企业碳化塔排口废气重新进行了采样监测。经监测,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111mg/m3,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标准》(GB31573-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监测报告(环监〔气〕字2024第023号)对你企业进行了送达。2024年11月27日,你企业提交《关于现场检测数据超标的情况说明》,提出:1.在线监测数据虽有瞬间超标情况,但小时均值及 24小时均值排放全部达标;2.11月11日现场监测时用时2个小时采集8个数据,但在计算均值时只取其3个最高数值,3次测量用时 22分,数据不具有代表性。2024年12月4日,我局对你企业监测结果质疑进行了书面回复:1.根据要求,锦源化工碳化塔废气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该标准第6条规定:“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2.2024年11月11日监测当天,因10点46分至11点47分监测期间存在投料等情况,该时段监测数据未采用,经调阅仪器分析记录,该时段氮氧化物折算浓度高于 12 点 07 分至 12 点 47 分氮氧化物折算浓度。12点07分至12点47分处于正常生产时段,工况稳定,现场采样频次符合1小时内采集3-4个样品的技术规范要求,监测结果具备代表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企业2024年6月碳化塔排口废气日均排放浓度超标后,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开展调查的情况;

2.2024年7月1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企业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已完成验收以及碳化塔排口废气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标准》(GB31573-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情况;

3.2024年7月19日提取书证: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员工丁新荣、孔明身份的情况;

4.2024年7月19日提取书证: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万吨轻质碳酸钙环保提升及废渣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以及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企业已履行环评手续,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已完成验收以及碳化塔排口废气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标准》(GB31573-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情况;

5.2024年8月14日提取书证: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关于碳化塔排口废气排放标准、限值相关内容以及《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标准》(GB31573-2015)复印件1份,证明你企业碳化塔排口废气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标准》(GB31573-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及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依据的情况;

6.2024年8月2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企业位于朱桥北山工业集中区的情况;                                                            

7.2024年8月21日提取照片证据: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的情况;

8.2024年8月21日提取书证: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证以及年产 3 万吨轻质碳酸钙环保提升及废渣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项目地理位置相关内容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企业坐落位置地块为工业用地以及位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二类功能区中工业区的情况;

9.2024年9月11日提取书证:安徽省宣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省宣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可以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情况;

10.2024年9月11日提取书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复印件一份,证明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情况;

11.2024年11月1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安徽省宣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企业碳化塔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生产工况正常的情况;

12.2024年11月11日提取照片证据: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2024年11月11日安徽省宣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企业碳化塔排口采样监测的情况;

13.2024年11月11日提取书证: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1月2日至11月11日《窑炉煅烧情况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11月11日对你企业碳化塔废气排放口采样监测时工况正常的情况;

14.2024年11月12日安徽省宣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环监〔气〕字2024第023号)原件1份,证明你企业2024年11月11日碳化塔排口氮氧化物经采样监测,排放浓度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标准》(GB31573-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情况;

15.2024年11月1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已将监测报告(环监〔气〕字2024第023号)送达你企业并将监测结果告知,同时告知你企业有提出异议权利的情况;

16.2024年11月1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以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已将监测报告(环监〔气〕字2024第023号)送达你企业并将监测结果告知的情况;

17.2024年11月19日提取书证:《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202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省宣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

18.2024年12月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已将《关于监测结果相关情况的回复》送达你企业的情况;

19.2024年12月4日《关于监测结果相关情况的回复》原件以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企业提出的《关于现场检测数据超标的情况说明》,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已进行书面回复,并将《关于监测结果相关情况的回复》纸质文件已送达你企业的情况;

20.2024年9月11日提取书证:执法人员提供的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35号)、《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4〕10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企业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内容,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