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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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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52U/202501-0000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公布宣州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 2025-01-03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52U/202501-0000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公布宣州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 2025-01-03
关于公布宣州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3 15:59 来源: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相关单位: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部署,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24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4518 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4〕623号)等文件精神发改委结合实际,将清理后的《宣州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清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今后,经营服务性收费发生政策变动的,区发改委将及时对目录有关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目录中涉及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及时将本单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三、本《清单》由发改委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宣州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发改价格函〔2022〕191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宣州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

 

宣州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

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1.高速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1类车0.45,2类车0.8,3类车1.1,4类车1.3;2.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第1类车0.45,第2类车0.9,第3类车1.35,第4类车1.70,第5类车1.85,第6类车2.20,六轴以上的货车,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按1.1倍系数确定收费标准;10轴及以上货车收费标准按10轴货车标准执行。

2.普通收费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0,3类车12,4类车24;2.货车收费标准(元/车次):第1类车10,第2类车20,第3类车30,第4类车40,第5类车50,第6类车60,六轴以上货车的收费标准,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收费标准按10元/车次递增,10轴及以上货车按10轴货车收费标准执行;高速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车辆加收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第1类车10,第2类车15,第3类车20,第4类车25,第5类车30,第6类车30,第5类及以上货车,按照第5类车加收通行费标准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162号、皖交路〔2023〕201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含机场)、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配建的停车设施,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

 

1.市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为:小型车(蓝牌)2小时以内(含2小时)每车3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2元;大型车(黄牌)2小时以内(含2小时)每车5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3元。临时停车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不收费。

2.市区交通场站停车场车辆服务收费标准为: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含1小时)按4元/辆收费,超过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辆,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不超过25元/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3.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含两站广场停车场、智能停车服务设施等)停车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小型车(蓝牌、绿牌)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内免费,30 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含2小时)每车3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2元,每天封顶最高不超过20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大型车(黄牌)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含2小时)每车5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3元,每天封顶最高不超过30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4.市区智能停车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至2小时(含2小时)按5元/辆收费,超过2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辆,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日封顶25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市、县(市区)相关文件。

 

宣政秘〔2013〕206号、发改价格〔2020〕36 号、发改价格〔2020〕235 号、发改价格〔2020〕248 号、发改价格〔2021〕196 号、 发改价格函〔2022〕50 号、发改价格函〔2022〕65发改价格函〔202324、发改价格〔2023〕62 号)、发改价格〔2024〕88号

 

授权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

 

三、船舶过闸费

 

1.省管船闸(元/吨次):重载0.72,空载0.54;其他船闸(元/吨次):重载0.45,空载0.18。

2.途经江淮运河载运集装箱的船舶(不分空重载);载运集装箱数量达到船舶适航证书载明核定箱量50%及以上的多用途船或集散两用船;使用清洁能源为动力船舶的收费标准(元/吨次):重载0.64、空载0.48。

皖价费〔2018〕63号、皖发改收费〔2019〕148号、皖发改价费函〔2024〕444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1类车:400元/车/次;2类车:500元/车/次;3类车:550元/车/次;4类车:600元/车/次;5类车:700元/车/次;6类车:700元/车/次。

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1类车:800元/车/次;2类车:900元/车/次;3类车:1200元/车/次;4类车:1400元/车/次;5类车:1700元/车/次;6类车:1700元/车/次。

 

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客运代理费:一级站不超过运费收入的10%;二级站不超过运费收入的8%;三级站不超过运费收入的6%;三级以下站不超过运费收入的5%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2020〕253号

 

授权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1.旅客站务费:一级站1.8元/·次;二级站1.4元/人·次;三级站0.8元/人·次。旅客站务费票价10元以下的为0.5元/人·次

2.退票费:开车时间2小时前,按票面金额10%计收;开车前2小时以内,按20%计收;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终端省辖市每月每卡24元,县(市)每月每卡23元;副终端每月每卡均为3元。

皖价法〔2018〕17号、皖价服〔2011〕2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1. 产权交易手续费: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额的2‰;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成交的,1000万及以下按4%收取,10005000万部分按3%收取,500010000万部分按2%收取,1000050000万部分按1.2%收取,50000万以上按0.25%收取。
2. 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费:500万及以下,7.2‰收取;5001000万部分,5.6‰收取;10002000万部分,4‰收取;20005000万部分,2.4‰收取;5000万以上部分,0.8‰收取。
3. 2022年4月7日起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的,交易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以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交易服务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皖价服〔2017〕83号;皖发改价费函〔2021〕240号、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国资部门

 

八、住房物业管理费

 

收费标准:有电梯的住宅A级1.4元/m²˙ 月、B级1.3元/m²˙月、C级1.2元/m²˙月、D级1.0元/m²˙月;无电梯的住宅A级0.8元/m²˙月、B级0.75元/m²˙月、C级 0.6元/m²˙月、D级0.45元/m²˙月。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在最高浮动限额内按中标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详见文件。

皖价法〔2018〕17号、发改价格〔2021〕102 号等

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九、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1.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位每床日2元收取;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每公斤3元计收。

2.对无固定病床的偏远乡镇医疗机构,不具备计重条件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暂按不超过500元/单位.月的标准协商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市相关文件。

宣价费〔2012〕

22号、宣价费〔2013〕15号、宣价费〔2014〕7号

 

 

授权的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4年11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