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152U/202412-00029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宣州区发改委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3年本)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31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152U/202412-00029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宣州区发改委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3年本)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31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宣州区发改委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3年本)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 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有关机构 |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3〕1号)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报告,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必要时,节能审查机关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3 | 粮油质量检验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涉及粮油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45号)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案件调查时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取证:(六)委托、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有关物品进行鉴定、检测、评估;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鉴定检测。 | 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4 | 地方储备粮质量检验 |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处罚 |
1.《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五条第一款: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拥有粮权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3.《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数量;(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地方政府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将地方政府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地方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地方政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地方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九)擅自串换地方政府储备品种、变更地方政府储备储存地点;(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政府储备陈化、霉变;(十一)经营地方政府储备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十二)其他违反地方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4.《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45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检测意见,应由鉴定检测人签名和鉴定检测部门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检测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 |
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5 | 地方储备粮质量检验 |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处罚 |
1.《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五条第一款: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拥有粮权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3.《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数量;(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地方政府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将地方政府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地方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地方政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地方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九)擅自串换地方政府储备品种、变更地方政府储备储存地点;(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政府储备陈化、霉变;(十一)经营地方政府储备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十二)其他违反地方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4.《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45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检测意见,应由鉴定检测人签名和鉴定检测部门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检测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 |
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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