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政府信息和工信信息,是指宣州区工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工信局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局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信息工作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区纪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负责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产业促进中心负责产生的行政复议和法律纠纷事件,办公室负责信息的审核完善、公开报送及网站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五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受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四)对拟公开的工业和信息化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协调确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
(六)指导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答复依申请的有关信息;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与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第二章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公开:
(一)组织机构设置、职能、工作职责,以及人事变动等情况;
(二)相关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工业经济、园区发展情况;
(四)大数据工作开展情况;
(五)财政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下列事项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不公开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职权履行或可能危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信息,由相关科(室)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或更新;对重要信息或本单位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主动公开的,需报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局领导审定后公开。
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科室的,制作信息的科室应当与有关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报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八条制作政府环境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对不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定。机关科室在制作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过程中,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应当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才可公开信息。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局门户网站和区政府电子政务网门户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可采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政务公开栏等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科(室)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要经各科(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通过“宣州区工信局网站”信息报送平台进行发布。
(二)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办理:
(一)申请人完整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字或盖章后当面提交;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二)申请人在局门户网站通过信息公开栏填写有关信息并提交。
(三)办理工作程序和基本方式依照《宣州区工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落实。
第十二条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宣州区工信局信息公开延长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工作应与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四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纪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中旬前,公布局系统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