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2410-00013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文号: | 宣区政秘〔2024〕61号 |
生成日期: | 2024-10-31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2410-00013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文号: | 宣区政秘〔2024〕61号 |
生成日期: | 2024-10-31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依法治省办、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政策文件清理的决策部署,着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宣州区再生资源经营及综合利用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宣区政秘〔2018〕42号)等5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宣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宣区政办〔2017〕17号)等3件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5件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宣州区再生资源经营及综合利用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宣区政秘〔2018〕42号)
(二)《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的通知》(宣区政秘〔2021〕80号)
(三)《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工业企业亩均“数字地图”改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宣区政办〔2021〕13号)
(四)《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补充意见(暂行)的通知》(宣区政办秘〔2023〕13号)
(五)《关于印发宣州区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宣区政办秘〔2018〕21号)
二、对下列3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做如下修改
(一)《关于印发宣州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宣区政办〔2017〕17号)
1.将第一部分“基金设立”第(二)项“母基金规模及基金种类”中“宣州区腾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工投公司)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修改为:“经过评估遴选,宣州区腾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工投公司)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
2.将第一部分“基金设立”第(七)项“(七)注册及纳税。基金公司须在宣州区注册。地方税收一律缴入区财政金库”内容删除。
3.将附件一《宣州区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第(一)项中“投资项目所在企业需在宣州区注册纳税,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被投资成长期企业上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和年均利润增长率及其它相关指标不低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修改为:“投资项目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4.将附件二《宣州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二)“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2点“有至少3名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5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修改为:“有至少3名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5.将附件四《宣州区天使投资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中“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注册地和纳税地必须是在本区境内。主要投资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也可适当参与投资拥有成熟技术的创业企业”修改为:“天使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也可适当参与投资拥有成熟技术的创业企业”。
(二)《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宣区政办秘〔2023〕28号)
1.将第二部分“重点任务”第(二)项中“对整体迁入我区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园区)”内容删除。
2.将文件最后一段“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修改为:“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若有新政策,则参照新政策执行”。
(三)《关于印发<宣州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区政办秘〔2024〕16号)
1.将第二部分“主要原则”第(三)项中“落实反向倒逼措施,倒逼落后低效企业转型”修改为:“鼓励落后低效企业转型”。
2.将第三部分“评价方法”第(二)项第1点中“亩均税收(权重50%)、亩均营业收入(权重20%)、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权重20%)、单位能耗营业收入(权重10%)”修改为:“亩均贡献、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能耗营业收入等”;第2点中“亩均税收(权重70%)、亩均营业收入(权重30%)”修改为:“亩均贡献”。
3.将第三部分“评价方法”第(三)项第3点“实际产出:年税收总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加3分;年税收总额达1000万元(含)及以上或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亩的分别加5分;年税收总额达2000万元(含)及以上或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亩的分别加10分”内容删除。
4.将第三部分“评价方法”第(五)项第5点“A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则上评价年度营业收入不得低于5000万元、总税收不得低于300万元(特殊情形除外)”内容删除。
5.将第四部分“实行资源差异化配置”中“(三)C类企业1.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2.实施有序用电时,在D类企业后作为第二轮限电对象;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下,在D类企业后作为第二轮限产、停产对象。3.严格控制低效落后原有产能扩张,允许开展节能减排、消除环保、安全、消防隐患的技术改造。4.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5.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腾笼换鸟”,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四)D类企业1.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扶持政策。2.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3.不得新增用能指标和排污权指标。4.不得享受区级产业扶持政策奖励、补助(特殊情况除外)。5.支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兼并重组、‘腾笼换鸟’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6.实施有序用电时,作为首轮限电对象;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下,作为首轮限产、停产对象。7.实施差别化水费、污水处理费,在正常收费标准上可加收水费、污水处理费,上限不超过原价的100%。8.列入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重点督查名单,强化企业规范运营,加快企业提升、并购或退出进程”修改为:“(三)C、D类企业鼓励改造升级或‘腾笼换鸟’”。
6.将第六部分“其他事项”中“各乡镇、街道和园区结合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可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原则上资源差异化配置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内容删除。
7.将附件2《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能》中“区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总税收、营业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年平均职工人数等数据;负责提供偷逃骗抗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信息;虚开发票企业信息”修改为:“区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营业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年平均职工人数等数据;负责提供偷逃骗抗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信息;虚开发票企业信息”。
8.将附件3《宣州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指标说明》中“亩均税收(万元/亩)=总税收÷占地面积”和“(一)总税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申报期)企业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含留抵退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1.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当期产生数)+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额+留抵退税税额;2.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减免税额+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减免税额+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税额;3.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为当年未抵扣数”内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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