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期限为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主要有以下7类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用人单位应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按月足额支付不低于宣州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标准为750元/人/月(由财政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月。公益性岗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吸纳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00元一次性岗位补助。
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后,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