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得瑞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RT11COD,法定代表人:季红,地址: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泉东路3-B号。
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企业厂区西北角金属边角料堆放点金属边角料沾染的废切削液(危险废物)通过地面渗入雨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总经理吴杰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企业检查时违法现场及案涉危险废物转移至运输车辆过程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季红、总经理吴杰身份的情况;
5.安徽宝得瑞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环评审批的情况;
6.安徽宝得瑞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车间分布情况;
7.安徽宝得瑞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套自动化设备和1万台气动马达项目”环评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
8.宣城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检测报告1份,证明企业雨水井内取样检测结果的情况;
9.安徽宝得瑞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1份、危废处置费用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案涉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024年5月17日,我局向你企业下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15号)和《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4〕4号),你企业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皖环发〔2020〕20号)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00元(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2日